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被罚 购进销售劣药炙甘草
北京8月28日讯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鄂药监武药处罚〔2023〕8号)显示,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销售劣药炙甘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劣药。
天眼查APP显示,武汉隆泰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603939.SH)全资子公司。
益丰药房年报显示,武汉隆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为益丰药房子公司。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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