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新规:违法违规合作机构与人员要采取惩戒手段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记者获悉,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进一步提出了相关要求。《通知》还特别明确,直销银行中的中信百信银行参照执行。
“部分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对于该《通知》的出台背景,金融监管总局在文件中表示。
今年2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向主要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称近期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仍发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涵盖六方面:经营管控方面、“五个自主”方面、授信管理方面、模型管理方面、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此次《通知》共三大方面10条意见: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梳理,《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要审慎设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总规模与结构分布、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等指标,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类别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单一合作机构(此前要求: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专项检查或内部审计报告(此前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此前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
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此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对客户投诉集中或上升较快的催收合作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效;
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扣减人员绩效、压降合作规模、停止合作等手段严格惩戒。
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金融监管总局此前曾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出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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