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和染色小黄鱼……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行为,释放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信号。
据了解,自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统计显示,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此次典型案例共4件,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不仅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如江苏办理的孙某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孙某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同时,还被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共计300万元,在经济上受到严惩。
专项行动虽已结束,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永远在路上。据悉,下一步,“两高”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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