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肉火烧掺假、网销无证肉毒素,朝阳法院发布食药犯罪典型案例

2025-03-26 19:36:23 来源: 新京报

  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网络销售无证进口肉毒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600519)”酒、销售禁止进口的牛舌……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审判工作,针对2019至2024年度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形成《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3月2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将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审判白皮书,通报了近六年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同仁堂“内鬼”被判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600085)制药厂员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部分安宫牛黄丸制药原料,自制安宫牛黄丸并向吴某某等人出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

  其中,王某1、王某2负责将非法获取的安宫牛黄粉混入蜂蜜后揉成药丸晾干,从网上购买药壳、封蜡对药丸进行分装、蜡封。邱某负责在药壳上加盖“安宫牛黄丸”印戳,用金箔对药丸进行外包装。隋某负责寻找客户、对外销售。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销售上述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介绍,安宫牛黄丸属于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品。根据《“两高”药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以孕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王某1等人虽系同仁堂制药厂员工,但私自生产安宫牛黄丸并销售属于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可以认定其行为已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即使没有对药品使用者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

  私自生产药品,不仅危及公众健康,还破坏了企业声誉、挤压了企业竞争空间。本案依法打击私自制售安宫牛黄丸的同仁堂“内鬼”,不仅保护了公众用药安全,同时为老字号企业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声誉及价值。

  网络销售无证进口肉毒素,三人被判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周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进口的“La:tox”注射用A型肉毒素后,通过微信渠道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周某向被告人谢某销售上述A型肉毒素200余支,谢某在其经营的某医疗美容机构内为他人注射,违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按照周某安排,打包快递后发货,违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La:tox”在我国未取得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该药品未在外国合法上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王某、谢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布违法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事实的方式发布消费警示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介绍,本案系一起涉医美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A型肉毒素是一种由肉毒杆菌产生的神经毒素,其性质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临床上被广泛用于医美领域。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在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医美行业“黑药”产业链的同时,又要求被告人以公开警示、道歉的方式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形成了刑事惩戒与规范医美市场秩序的双重治理效果。法院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确认所用药品是否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在追求美的同时更需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产品。

  餐饮店店长在驴肉火烧中掺杂掺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赵某系某餐饮店店长,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4年3月至4月,赵某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经他人举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在案。公安机关从餐饮店内起获涉案冻肉等物品。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赵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为降低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餐饮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环节,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赵某身为餐饮店负责人,本应承担保障食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但其掺假牟利,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非正规渠道购进1000余瓶假茅台酒并销售,被判处高额罚金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称有茅台酒内部代理权限,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并且保真。陈某某遂从王某某处订购了630瓶茅台酒并向王某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王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190余箱1000余瓶茅台酒,并交付给王某某630瓶标识为“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陈某某收到后怀疑系假茅台酒,遂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王某某租赁的房屋内起获标识为“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500余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其退赔陈某某人民币一百万元。

  销售禁止进口的牛舌,被禁止从事食品销售职业三年

  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在某市场多次向赵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舌,其中已起获某国进口牛舌2根。高某于2019年9月4日在某市场向丁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国进口牛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高某的冷库内起获某国进口牛舌15根。经鉴定,上述牛舌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职业,对起获的牛舌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介绍,为阻止疯牛病或口蹄疫等疫情传入,确保输华肉类安全及公众身体健康,我国会禁止或暂停从部分国家或地区进口肉类。本案案发于我国暂停从某国进口牛肉期间,涉案牛舌来自疫区,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案在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的同时,依法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职业。通过职业资格限制的方式,一方面切断了犯罪分子再犯途径,实现对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警示效应,强化食品从业者严守法律底线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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