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审结108件食药犯罪案,朝阳法院发布食药犯罪审判白皮书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网络销售无证进口肉毒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600519)”酒、销售禁止进口的牛舌……3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六年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概况、特点,典型案例以及打击治理涉食品、药品犯罪的工作举措。
通报会上,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08件。其中,涉食品类犯罪案件共64件,包括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000858)等品牌酒类;销售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O-丙基伐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进口肉制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次充好予以销售等。
涉药品类犯罪案件共44件,常见的种类包括医美针剂、中成药、眼药水、疫苗、医疗器械等。有涉案人员非正规渠道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审批证明文件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安宫牛黄丸;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进口眼药水。
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妮介绍,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具有罪名适用复杂、证据认定难度大、犯罪手段隐蔽,技术化网络化特点突出、犯罪主体多元,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个体经营者或流动商贩,利用简易生产设备形成‘小作坊’式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如将自购散装白酒装瓶,并加贴假冒的‘牛栏山’等注册商标标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犯罪成本低、收益大是此类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在已审结的108件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朝阳法院在罪犯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其中,100名罪犯被判处实刑,82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在宣告缓刑的82名罪犯中,对其中60名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了禁止令的规定。对于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罪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判决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维琦表示,针对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手段隐蔽、技术性强等难点问题,朝阳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查上下游犯罪活动,既追究生产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也对销售渠道中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戒。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充分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突破“重刑轻民”的局限,以判令被告人停止侵害、消除危害后果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弥补社会损失。
下一步,对于新型疑难、重大复杂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朝阳法院将整合专业办案力量,选用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及辅助人员组建专业团队,推进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刑事审判业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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