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启动修订,增加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潇枭 雷椰 北京报道 9月8日,围绕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我国开启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理念下,输配电价从原来的“购销差价”逐步过渡到“过网费”(准许成本+合理收益)。通过推出成本监审办法,独立核定中间的输配电价,改变了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既能促进电网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还能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当前,对输配电价四个核心定价机制文件启动修订,一方面是吸纳近些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内容、近年监管工作实践经验,以及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等,另一方面则是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增加了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修订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输配电价监管制度面临新形势新变化,主要是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对电网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准则调整后企业成本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等。根据近年来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工作实践需求,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专家意见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政策框架和主要方法保持总体稳定。
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要求
随着我国新能源规模的迅速扩大,面对风电光伏发电间歇性、随机性、波动性特点,国家明确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适配能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电网提出更多要求,包括加强主网、配网、微电网建设,来提升电网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区域间电力资源的互济共享。
加大投资力度、增强互济能力,这些对电网端的输配电定价提出新的要求。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国过程监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
单一制电价,是指按电量或容量来收取电费的方式。单一电量电价,就是按每千瓦时电量确定电价水平的计价形式,用电越多,所付电费也越多,居民用电就是单一电量电价。单一容量电价,按每千瓦需量或每千伏安容量确定电价水平的计价形式,不考虑用电电量和时间,部分小型工厂或者商业用户适用单一容量电价。两部制电价,则是综合了电量和容量的计价方式,容量电价主要回收机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主要回收变动成本。相较于单一制,两部制电价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
清华大学电机系电价研究员董鹤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输配电价结构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而进一步优化。本次相关办法修订提出对清洁能源外送专项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最大程度降低省间壁垒,增强清洁能源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价格竞争力,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对新能源就近消纳新型主体,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监督新型主体公平承担大电网备用成本,维护一般用户的利益。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所研究员杨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中,首次提出“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我国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制定,价格形式则包括单一电量制和两部制。考虑到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的用电特性明确区别于传统工商业用电,将其与工商业用电区分、单独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既有利于输配电成本的公平分摊,也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合理布局,推动公共电网和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协同发展。
加强电网成本监管
对于电网这样的自然垄断行业,我国在2015年推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折旧费主要针对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费则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等。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两者都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指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 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杨娟表示,按电网物理架构和投资运营体制,我国输配电价体系主要由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构成;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的重要程序。因此,四个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输配电价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这次修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设立的“使用权资产”科目相关内容,将输配电资产分类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基础上增设使用权资产,并对与之相关的折旧费以及资产原值、净值等内容相应进行了修订,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的协同。在成本监审办法中明确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从而可以更加真实反映电网企业的融资成本,防范内部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虚高成本,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行为规范。修订后的四个办法将更好协同发力,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支撑。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603357)程晨璐表示,电网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辐射带动力强等特点。据有关机构统计,“十二五”至“十四五”期间,我国电网年度新增投资规模从约4000亿元提高到超过6000亿元。随着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增加,对电网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更好发挥价格信号作用,提升电网投资效能和管理效能,更好扩大有效投资,让“钱花在刀刃上”。本次办法修订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严格剔除无关费用,在剔除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电网所属内部电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电网总部费用的核定方式;着力加强穿透监管,办法修订中创新提出,“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实现真实反映企业融资成本,念好电网价格监管“紧箍咒”;创新成本监审模式,针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明确工程竣工决算后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划清各级电网资产边界,提升监管效能等。
董鹤云还表示,本次办法着重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监管要求降本增效,办法提出在核定准许成本时,管理类费用按监审期间最低费率确定,材料费修理费按监审期间平均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引导电网企业降低管理成本,合理发生检修成本,充足保障安全生产类成本,把有限的钱用在重点上、用出效果来。本次办法还加强了垄断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多个涉及单一容量制电价之处提出加强全流程监管,防止用户为电网资产利用效率不足买单;同时,办法还提出,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要求电网企业公平公正做好输配电服务,不得妨碍电价公平及电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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