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绿法讯】园林绿化企业警惕!一把扫帚引发的专利侵权案,给行业敲响合规警钟

来源: 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中性

  杭绿法讯2025年第【7】期

  (总第【48】期)

  经典案例呈现与解读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1日,薛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清扫道路快速洁净防尘刷”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5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12035××××.8。该专利权利要求明确了产品的技术特征:由刷柄、刷架与刷丝组成,刷架为双股铅丝绞拧的矩形结构,中部设加强径板、宽度方向设纵梁,刷丝采用塑料扁丝并通过双股铅丝固定,加强径板中部通过铰链装置连接刷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薛某亦按时缴纳年费,专利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薛某主张,其在晋中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晋中园林绿化中心”)的清扫作业范围内,从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处兑换到一把扫帚,该扫帚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认为晋中园林绿化中心采购并使用侵权产品,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据此,薛某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中园林绿化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取证费200元,并提供近3年采购侵权扫帚的合法来源。晋中园林绿化中心辩称,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所采购的扫帚具有合法来源,且不清楚产品是否侵权;同时,薛某要求提供采购合法来源的诉请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定责任形式,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审中,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提交了2021年3月从山西恒莘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采购300把塑料丝扫帚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其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因不服原审判决,薛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包括:原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晋中园林绿化中心使用;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中,薛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晋中园林绿化中心环卫工人处兑换取得,但晋中园林绿化中心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证人与薛某存在雇佣关系,证据证明力不足。

  澜亭解读

  (一)建立全流程采购合规体系,筑牢侵权风险“防火墙”

  园林绿化企业的日常运营需大量采购园林工具、机械设备、苗木品种等,其中不乏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产品。本案中,晋中园林绿化中心因能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成功规避了赔偿责任,为行业提供了重要借鉴:

  1. 供应商资质审查:选择供应商时,应要求其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授权文件,重点核查产品技术参数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一致性,避免采购侵权产品。

  2.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采购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免责条款,明确供应商保证所供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纠纷,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同时约定供应商需配合提供采购凭证、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据。

  3. 采购档案留存完整:妥善保管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验收记录等全套资料,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本案中,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提交的采购合同和金额凭证,成为其主张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二)规范证据管理流程,应对侵权诉讼有备无患

  园林绿化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中,薛某因取证不规范导致举证失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

  1. 自身取证的规范性:若发现疑似侵权产品,需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合法方式固定证据,完整记录取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产品特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指导取证流程。

  2. 应诉证据的准备:一旦被诉侵权,应立即梳理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文件、产品技术资料等,及时向法院提交合法来源证据;同时核查自身产品与专利技术的差异,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3. 内部证据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档案,对采购、使用、研发等环节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留存,明确证据保管责任,避免因证据丢失或损毁陷入被动。

  (三)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主动布局核心技术保护

  随着行业技术升级,园林绿化企业的研发活动日益增多,从新型养护设备到生态修复技术,均可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企业应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保护:

  1. 核心技术及时确权:对自主研发的园林工具、施工工艺、苗木培育技术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明确权利边界,避免因未及时确权导致技术成果被他人滥用。

  2. 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排查:定期对企业的产品、技术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况;同时关注行业内的专利动态,避免因技术迭代导致的侵权风险。

  3. 建立侵权应对预案: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急预案,明确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流程,包括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证据收集、与对方协商等,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诉讼或仲裁。

  在园林绿化行业向“智慧化、生态化、专业化”转型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通过一把扫帚的侵权争议,揭示了企业在采购管理、证据留存、合规运营等方面的关键风险点。园林绿化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建立健全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既避免因侵权陷入法律纠纷,也注重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核心观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薛某提交的录像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晋中园林绿化中心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即便假设被诉侵权产品为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所用,其提交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可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薛某要求提供采购合法来源的诉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主要裁判逻辑如下:

  1. 证据认定标准严格:薛某的取证过程未采取公证等规范方式,录像视频未完整记载取证过程,被诉侵权产品无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标识,且取证至起诉间隔近两个月,无法证明庭审中提交的扫帚与录像中产品的一致性,亦不能充分证明该产品系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所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合法来源抗辩审查前提: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晋中园林绿化中心,故对合法来源抗辩无需进一步审查,但原审法院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逻辑符合法律规定。

  3.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要求提供采购合法来源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法定形式,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莲花峰路52号

  联系人:俞宁娜、斯钰理

  电话:0571-88861058 、0571-88851366

  投稿邮箱:106720948@qq.com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鲍乐东

  联系电话:0571-8683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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