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锦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知识应知应会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于监管层面,透明化的信息助力执法部门精准识别环境风险,靶向施策;于市场角度,为绿色消费、绿色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倒逼企业技术革新、降低污染排放;于社会治理而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激发社会监督活力,化解环境矛盾。通过信息披露,可推动资源向绿色产业流动,加速经济绿色转型,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实现政府监管、企业履责、公众监督的良性互动,为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体
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理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及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等。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时限
对于年度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对于临时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五、对于不按规定披露的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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