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请勿炒作虚拟货币
□本报记者 杜肖锦
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明确指明了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及业务活动的性质,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货币的核心价值源于国家信用背书与法律赋予的法偿性,而此前稳定币无论怎样宣称与法定货币的锚定关系,终究不是国家在法律上赋予的拥有强制流通能力的货币。并且,稳定币的发行事实上对货币主权构成潜在冲击。当稳定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跨境流通,不仅会弱化法币的结算地位,更会成为绕开外汇管制的工具,干扰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稳定。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今年3月宣判的65亿元非法换汇案便是生动的证据,不法分子通过操作国内空壳公司账户,为不特定客户海外账户提供“泰达币”,进而实现资金的跨境转账获取收益,3年来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高达65亿元,显示出对金融稳定极大的威胁性。
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KYC)机制的缺失,进一步放大了稳定币的风险。稳定币的匿名化、去中心化技术特征,使其天然规避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合规要求,成为洗钱、集资诈骗、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温床。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明确指出,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这一判断与国际共识高度一致。
更重要的是,稳定币的稳定性依赖于储备资产的稳定。但在现实情况下,部分稳定币发行方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储备资产结构不明、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一旦遭遇市场恐慌,极易引发脱锚与挤兑风险。更值得警惕的是,稳定币已与加密货币高杠杆业务深度绑定,其风险传导可能突破虚拟货币市场边界,向实体经济蔓延。
由此可见,将严格管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是应有之义。在我国监管部门释放强有力虚拟货币监管信号的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从未排斥“创新”,而是坚决反对借技术创新之名行金融投机之实。数字人民币快速推进便是有力证明,截至2025年9月末,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累计交易金额达14.2万亿元。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覆盖17个省(区、市)的26个地区,已在批发零售、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截至2025年9月末,试点地区累计处理交易33.2亿笔,通过数字人民币APP开立个人钱包2.25亿个。
金融创新必须在合规框架内运行。明确稳定币属性,不仅保护了公众财产安全,避免投资者陷入投机陷阱,还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唯有划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才能实现金融安全与创新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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