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迎行业新规 “以融物为核心”强化服务实体本源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这份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办法》,以8章68条的篇幅,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聚焦租赁物
《办法》明确,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突出对业务流程各环节中与租赁物相关的管理要求。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要求重点调查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及物理状况;在合同订立与执行阶段,强调租赁物登记与交付;在租后管理阶段,则对处于不同状态的租赁物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指出:“其核心突破在于将租赁物从传统的‘抵押品附件’上升为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的前提,明确‘租赁物真实、权属清晰、价值合理’作为业务成立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办法》设置硬性约束,要求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严禁低值高估。
然而,租赁物适格性认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动态价值监测需要大量产业数据与专业人才支撑。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指出:“租赁物适格性认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特别是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定制化设备如何确权、估值、备案,尚需细则与行业案例。”此外,部分动产登记分散在多部门,跨系统核验成本高、周期长。
构建管理闭环
《办法》以直接租赁业务流程为主线,系统规范了从尽职调查到租后管理的全流程操作。在尽职调查环节,要求至少双人现场调查,同时对批量化业务允许简化流程。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审查审批分离、分级授权”,并鼓励运用自动化审批工具,但须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安全垫。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办法》提出差异化风控标准。对于售后回租,除严格绑定租赁物价值外,还强化资金用途监测,要求单笔大额支付需通过银行受托支付或账户监管,防止资金挪用。对于经营性租赁,《办法》要求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价值重估,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应对市场波动与残值风险。对于境外业务,则要求建立国别风险识别、限额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
曾刚认为,《办法》构建了与业务类型匹配的精细化风控框架。“针对售后回租业务,除价值天花板约束外,还强化资金用途穿透管理,防范资金空转;经营性租赁要求每年开展资产价值重估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体现审慎监管原则;境外业务则需建立国别风险限额与应急预案,筑牢跨境风险防火墙。”
过渡期挑战
《办法》为行业设置了截至2025年末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金融租赁公司需系统性调整内部架构以满足新规。这涉及审批流程再造,将租赁物审查前置;风控体系升级,开发租赁物价值波动预警模型;以及人员配置优化,引入资产评估、行业工程等复合型人才。
差异化风控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明确整改路径,柏文喜建议,对于售后回租,需在2025年中前完成存量资产“价值回炉”,对超额部分补充担保或提前收贷;对于经营性租赁,需引入残值保险、建立处置渠道,并打通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模块;对于厂商合作业务,则需设定集中度限额,并将尽调、审批等核心风控环节收回自营。
这些要求对中小金融租赁公司构成更大转型压力,曾刚指出:“过去依赖厂商导流、外包尽调的轻资产模式将难以为继,需自建营销渠道、风控团队和租后管理体系,初期将导致运营成本显著上升、业务规模收缩。”柏文喜也分析认为,中小公司存量大额回租占比高,一次性压降可能集中暴露信用风险;同时,它们缺乏二手设备市场深度,残值波动大,减值计提将直接侵蚀利润;在海外业务及厂商合作中,中小公司议价能力弱,自建团队成本高,合规调整空间有限。
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最终目标是引导金融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公司围绕“五篇大文章”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结合对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融物”的独特优势有望在国家战略领域深化服务。
在高端制造领域,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厂商租赁模式介入国产高端装备产业化环节。在绿色产业方面,可聚焦风电光伏设备,利用租赁期限灵活性匹配项目收益周期。在设备更新领域,则可设计“以旧换新+融资租赁”组合方案,降低企业升级成本。柏文喜提出具体路径:“在高端制造领域,以直接租赁为主,绑定主机厂做‘销售式租赁’;在绿色产业,与运营商合作开展‘建成即租赁’模式,租金与发电量挂钩;在设备更新改造领域,可联合地方政府推出‘设备更新券’,财政贴息,租赁公司匹配直租资金。”
为实现业务规模与服务质效同步提升,行业呼唤配套政策与机制创新。曾刚建议:“政策层面,建议完善租赁物权属登记系统,打通跨部门信息壁垒;税收端可参照绿色金融给予租赁物残值处置税收优惠;监管上探索‘监管沙盒’机制,为新兴领域业务创新预留试错空间。”柏文喜则从具体措施出发,提出“出台《高端设备租赁税收优惠目录》,对直租给予增值税优惠”;“央行将符合条件的绿色直租资产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抵押品池”;以及“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设备更新专项金融债’,资金定向用于直租”。
严守风险底线
在推动业务回归本源与鼓励服务创新的同时,《办法》将风险防控置于同等重要位置。文件设专章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涵盖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及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特别强调公司需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控架构,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融资租赁业务内部审计。
针对与合作机构相关的风险,《办法》划定明确红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租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同时,公司需建立规范员工行为的制度,严防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要求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
这些全面而细致的风控要求,旨在为行业转型与发展筑牢防火墙。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明晰外部边界、夯实科技支撑,《办法》力图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深耕产业、服务实体的过程中,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保障整个行业沿着健康、可持续的轨道迈向高质量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监管进入一个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为特征的崭新阶段。对于行业未来发展情况,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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