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收入造假、甩锅会计师、7620万重罚!
引言:一场精心策划的“年末冲刺”
202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震动资本市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因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并在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处以合计4740万元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多名高管合计被罚2880万元,总罚金高达7620万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会计差错,而是一场由公司实控人主导、高管集体参与、资金闭环运作、刻意规避监管审查的系统性财务造假。事后,部分责任人竟试图将责任推给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声称“信赖专业机构判断”,但证监会明确驳回:“非会计专业人士”和“信赖中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文将深度剖析诺泰生物财务舞弊案的来龙去脉,还原其“技术转让+增资”双交易掩盖资金回流的操作手法,梳理监管逻辑与处罚依据,并探讨此案对上市公司治理、中介机构责任以及投资者保护的深远启示。
一、案件背景:一家科创板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
诺泰生物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浙江杭州,是一家专注于多肽类药物、小分子化药及原料药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5月,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88076),募集资金约5.5亿元,主打“创新药+CDMO”双轮驱动模式。
然而,上市仅半年后,公司便面临业绩压力。2021年全年,诺泰生物披露净利润约1.26亿元,但市场对其增长可持续性存疑。在此背景下,一场“年末突击创收”的戏码悄然上演。
二、舞弊手法揭秘:3000万“技术转让”背后的资金闭环
(1)表面交易:技术转让确认收入
2021年12月28日,诺泰生物与一家名为“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江华贝”)的企业签署《药品技术及上市许可持有人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将某项药品技术及相关权益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浙江华贝。公司据此在2021年年报中确认了3000万元营业收入及2595.16万元利润。
从账面看,这是一笔正常的知识产权交易。但深入调查发现,浙江华贝存在三大致命疑点:
无支付能力:截至2021年底,浙江华贝注册资本仅500万元,实缴资本不明,无任何银行授信或大额资产;
无生产能力:该公司无GMP车间、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承接该技术落地的能力;
无销售渠道:未见其有任何药品销售记录或商业合作网络。
换言之,浙江华贝既无“钱”也无“力”,根本不具备真实受让技术的商业基础。
(2)隐藏操作:增资款变相回流支付转让费
证监会调查发现,就在技术转让合同签署前后,诺泰生物正筹划对浙江华贝进行增资。2022年初,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注资数千万元。
关键证据在于资金流向:浙江华贝支付给诺泰生物的3000万元“技术转让款”,其资金源头正是诺泰生物后续注入的增资款。换句话说,这笔钱本质上是诺泰生物“左手倒右手”——先以增资形式把钱打给浙江华贝,再由浙江华贝以“技术转让费”名义打回给自己。
整个过程形成一个闭环资金流:
诺泰生物→(增资)→浙江华贝→(技术转让款)→诺泰生物
这种操作完全不具备商业实质,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
(3)人为抬高估值,掩盖异常
为使交易显得“合理”,诺泰生物还要求对浙江华贝进行估值调整。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参与协调第三方机构,将浙江华贝估值大幅提高,使其“看起来”有能力支付3000万元。这一行为进一步佐证了交易的非真实性。
三、责任认定:从实控人到财务总监,全员“签字背书”
证监会认定,此次舞弊并非个别人员行为,而是系统性、有组织的集体违规。7名责任人全部在年报或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却无人提出异议。
1.赵德中(实控人、时任副董事长)
主导角色:组织安排技术转让、协调融资安排、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
双重身份: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组织指使舞弊的实际控制人;
处罚:合计罚款1300万元(其中800万元因其“组织指使”行为)。
2.赵德毅(实控人、时任董事长)
管理失职:作为全面管理者,未关注明显异常交易;
处罚:罚款500万元。
3.金富强(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
参与审批:亲自审批技术转让合同用印;
处罚:罚款330万元。
4.童梓权(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后期接任:虽未直接参与2021年交易,但在2023年可转债发行时未纠正已知虚假信息;
处罚:罚款300万元。
5.谷海涛(副总经理,分管销售)
具体执行者:直接操办技术转让业务;
处罚:罚款300万元。
6.徐东海(财务总监)
深度参与:负责财务核算,并参与增资估值工作;
申辩称“仅协助联络中介”,但被证监会驳回;
处罚:罚款1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责任人均提出“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等理由试图免责,但证监会明确指出:高管勤勉尽责义务不因专业背景而豁免,签字即担责。
四、公开发行文件造假:可转债募资4.34亿元埋雷
2023年12月,诺泰生物成功发行4.3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其《募集说明书》中直接引用了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虚增的3000万收入。
这意味着,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了投资决策。尽管可转债已于2025年4月摘牌(大部分已转股或赎回),但舞弊行为已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1条,对公开发行文件造假行为单独处罚:
公司罚款4340万元;
赵德中、赵德毅、童梓权各罚300万元;
金富强、谷海涛各罚150万元。
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后,公司总罚款4740万元,个人合计2880万元,总计7620万元,创下近年科创板财务造假案处罚新高。
五、监管逻辑:为何“甩锅会计师”行不通?
本案中,诺泰生物及高管多次强调“已聘请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处理经中介认可”,试图将责任转移给外部机构。
但证监会态度坚决: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管负有法定勤勉义务,不能以‘非专业人士’或‘信赖中介’为由推卸责任。”
这一立场符合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原则。例如,美国SEC在Enron、WorldCom等案中均强调:管理层不能以依赖审计师为借口逃避责任。
此外,《证券法》第82条明确规定,董监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签字即代表个人背书,而非形式走过场。
诺泰生物案再次警示我们:在注册制全面推行的今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已成为上市公司生存的底线。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性操作”粉饰报表、突击增收的行为,终将在大数据监管和穿透式审查下无所遁形。
7620万元的罚单,不仅是对一家公司的惩戒,更是对整个市场生态的重塑信号——谁碰红线,谁就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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