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解读

来源: 惠山生态环境
中性

  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包括总则、公共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01

  明确总体要求,指引发展方向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基本原则。其目标是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动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02

  加强公共监测,优化网络布局

  强调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并对其设置、调整和撤销实行备案管理,以避免重复建设。同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并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

  03

  规范自行监测,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需就其生产经营等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要求其制定监测方案,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使用合规监测设备并定期维护校准。特别强调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依法公开信息。

  04

  规范服务机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人员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并确立了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要求技术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不得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并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05

  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与服务,鼓励运用非现场检查、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以提高效率并减少干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能力、信用状况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06

  严格法律责任,强化震慑效应

  《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使用不合格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双罚制”,既处罚机构(高额罚款、吊销资质、停业),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业禁止),并明确了监测设备生产者的责任,形成全链条打击。

  拟稿:沈宇佳

  审签:莫巍、徐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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