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不准确信息 “AI幻觉”无端诋毁…… 面对AI“伤人”

2026-01-19 08:24:57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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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AI针对用户生成负面信息、提供不准确信息……人与机器对簿公堂,让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界人士都感到棘手:“该怎么判?我们也在思考。”一位资深律师提出,为了保护科技创新,人类应当“忍耐”机器犯的错误。也有学界专家对此说法表示反对,认为机器背后的公司应当肩负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

AI“伤人”

“应战”还是“谅解”?

在黄贵耕提供的证据里,百度(BIDU)AI生成了一段介绍信息,黄贵耕被指威胁法官、向执行局长介绍贿赂,还有伪造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事实……

黄贵耕发现,在百度(BIDU)检索自己名字时,会被自动关联“律师黄贵耕有没有犯罪”“律师黄贵耕为什么不建议找”等负面信息。他认为百度(BIDU)构建了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传播闭环”。

黄贵耕告诉记者,百度(BIDU)AI生成的虚假信息被传播给他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及委托人家属,给他带来巨大的困扰与损失。

2025年9月,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百度(BIDU)AI背后的百度(BIDU)公司诉上法庭。黄贵耕认为,被视为造福人类的机器“主动伤人”,其开发运营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并非AI首次与人类“开战”。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2025年以来,他们同样遭遇了来自机器的“攻击”:各大搜索平台上,AI针对用户生成负面信息,“言之凿凿”地对其判刑、定罪,又或是“挑唆”关联其他负面事件。

律师黄贵耕决定向AI“宣战”

2025年5月21日,黄贵耕收到一位案件委托人发来的四张截图。截图内容是以“黄贵耕律师”为关键词生成的百度(BIDU)AI检索内容。

百度(BIDU)AI总结全网结果显示,“黄贵耕律师”涉及伪造公司印章案、保证期间审查案和威胁法官案。内容的末尾还有段“特别提醒”:“需注意,检索结果中未显示其作为辩护律师的成功案例,所列案件均为其作为涉案人或代理人的负面事件。”

看完截图,黄贵耕先是疑惑,继而愤怒。委托方的责问很直接:请律师来打官司,结果律师自己都负面缠身,我们该怎么相信你?黄贵耕激烈地反驳:纯属毁谤,都是没来由的事,或是有人在“搞”我。对于这些解释,委托人并不满意,只是模棱两可地表示再查一下。

黄贵耕最先怀疑是同行恶性竞争,有人故意在网上抹黑自己。他想起自己曾与一位同行有过案源竞争,当天,黄贵耕先向当地司法局提交了一份“伪造网络信息恶意诋毁同行”名义的投诉信。

花了几天时间,黄贵耕才找到真正的“对手”。更换不同的设备,又多次变换检索关键词,他发现,虽然每次的生成内容会有细微差别,但“百度(BIDU)AI总结全网搜索结果”的提示词总是出现在最前端。黄贵耕反应过来,这些信息并不由人书写,而是AI主动生成。

AI还标注出了信息来源:“以上案例均来自司法机关公开通报”。黄贵耕查到,AI声称的上述通报包括人民法院报、福建法治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一切又全是错的。

黄贵耕发现,所有信息都被“张冠李戴”“移花接木”了:“威胁法官”和“伪造印章”的情节出自新闻报道,但AI将经过匿名处理的“律师黄某”“法律顾问黄某”篡改为他本人,还关联上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伪造担保函”的内容出自最高检指导的案例,AI又将当事人“黄某平”替换为他的名字;“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执业资格吊销”则是将一名匿名处理的黄姓女律师的处罚信息“嫁接”至他的名下。

同为律师,或者同样姓黄,AI就有可能进行信息的挪用,让相关内容被海量用户检索到。“按照这种逻辑,机器会造成无差别伤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AI的受害者。”AI在黄贵耕心里的“客观、理性、中立”形象轰然崩塌。

之后,黄贵耕撤回对律师同行的投诉,转而以“百度(BIDU)AI恶意生成虚假负面信息,严重损害名誉继而摧毁律师执业信誉”为名,向百度(BIDU)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109万元。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AI的受害者

要打赢机器背后的大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黄贵耕保存了截图与录屏,前往公证处对百度(BIDU)AI检索结果、生成路径固定证据,与代理律师一道准备了起诉状。他甚至准备了一份“百度(BIDU)AI虚构事实侵权第一案”的详细解释稿。

某种程度上,这也符合黄贵耕的一贯行事风格。严格算起来,他是一名刚执业两年的“新人律师”。此前,他是一名有着近二十年经历的法治记者,“严肃、嫉恶如仇,甚至较真。”黄贵耕认为,他一贯谨慎地维护着个人声誉,这也使得网上有关他的介绍信息极少,更遑论负面。“但现在这一切都被AI毁了!”

2025年11月,这起针对AI主动生成虚假信息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上,人和机器之战的“受害者”并非黄贵耕一人,“无差别伤害”正在发生。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2025年以来,在各平台搜索自己、身边人或公众人物的信息时,AI给出的总结里频繁出现风险信息:或是将人和争议事件关联,或是凭空编造受罚、定罪、判刑这类负面风险情节。

2025年底,37岁的冀承祥在百度(BIDU)检索姓名时,发现自己同样遭受了AI的“诋毁”:百度(BIDU)AI将“组织卖淫罪”放在他的早年真实求学经历之后,称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而这一信息同样“嫁接”自另一同名同姓人士。

“我刚考上编,AI就说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一位企业职员向记者反映,自从包含她姓名、考试分数和岗位信息的文件在网上公示一段时间后,她的相关信息总是与他人的违法处罚行为关联上,“我同事都暗暗打听我是不是要出事了,感觉领导看我的眼神都很‘怪异’。”

2025年11月底,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争议事件中,有网友在搜索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积极推动者、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信息时,AI就曾显示朱征夫儿子有吸毒的经历。在社交平台上,这一信息迅速传播,引发针对朱征夫的严重网络暴力。之后,朱征夫报警并公开向媒体辟谣,这一内容才从平台撤下。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金焰律师告诉记者,2025年7月,他代理了一起诉AI侵犯用户名誉权的案件,当事人的遭遇与黄贵耕十分相似:在用百度(BIDU)搜索引擎检索当事人姓名与近况时,AI生成其“被判刑10年3个月”内容,配以标题“十年牢狱路,前路待光明”,并在生成信息前醒目标注“综合全网54篇真实经验”。而经过核查,这依然是一次手法粗糙的“张冠李戴”,刑期十年的信息源于某篇新闻报道中的同姓人士。

AI为何“攻击”人类?

被告方解释为“AI幻觉”

2025年12月,顾金焰代理的“AI名誉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

第一层共识并不难达成,双方都承认:机器犯了错、惹了祸。“造成这样的误会,我们也深感歉意。”法庭上,平台方代理律师表示,平台搜索引擎的AI功能内容出现了错误,在整合信息内容时,大模型机器将原告与另一被判刑的同姓新闻当事人不当关联,导致了这场诉讼之战。

“但没有人该为AI犯的错承担责任。”记者采访时,百度(BIDU)方代理律师将AI的“攻击”行为解释为“AI幻觉”,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像人一样,AI也会犯错,这是无法避免的事。而错误也并非原告主张的“百度(BIDU)AI故意为之”,错误信息由机器的技术代码自动生成,“不可控、难以避免。”

因此,百度(BIDU)方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使用AI的平台对这一错误不具有可预见性:“平台将一把‘菜刀’卖出去了,并不知道AI会用它来杀人,为什么要为‘卖菜刀’的行为负责呢?”

这一观点遭到了顾金焰的反驳:“平台不是被动地‘售卖’无差别工具,它不止提供算法模型,还提供生成信息的推送和发布服务。菜刀不会选择主动砍向谁,而基于平台训练数据、算法逻辑和权重打造的AI却可以主动砍向每个人的名誉权,这是出厂时就存在的‘错误’。”他认为,平台对这一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应当为AI承担侵权责任。

长期从事搜索引擎AI开发业务的微软(MSFT)资深工程师王斌(化名)表示,平台的技术设计、配套措施和监管审核跟不上,导致这场人与机器的“战争”并不难理解。从技术层面来看,此类案件中AI的“攻击”现象属于“低级错误”:网页内容语缺乏深度语义分析,无法区分不同个体身份,又缺乏了多轮语义校验审核和把关机制。

王斌认为:“技术层面完全可以实现‘风险信息分级验证’,目前国际上也已经有平台落地相关机制。”但是,百度(BIDU)的AI产品服务或许有点粗糙,这很大概率取决于平台的取舍平衡:“背后可能是节省预算、减轻服务器负载的商业考量,更精细的多轮校验流程意味着更高的算力和成本投入。”

百度(BIDU)和其他平台是否可以实现风险信息分级验证,记者联系包括百度(BIDU)在内多家接入AI功能的平台方人员,未获有效回复。

黄贵耕也试过在其他搜索引擎上输入“黄贵耕律师”等关键词进行搜索,他发现,大部分平台的AI功能并不会将其姓名身份关联负面虚假信息,甚至会主动标注“被处罚的黄姓匿名人士不是黄贵耕律师”。他认为,AI的形象是“恶”是“善”,仍然由其背后的平台控制。

多位受访者指出,被AI“伤害”后,他们先是愤怒,之后便寻找反馈、申诉途径:“找了半天反馈入口,甚至找上了平台客服,即使多次投诉,也还得等待好多天,内容才可能被下架。”

2026年1月初,发现AI搜索生成针对他的“组织卖淫罪”错误信息后,冀承祥向百度(BIDU)发送邮件说明相关情况,百度(BIDU)随后向其致电核实情况,并将这一问题解释为“AI抓取有误,后续将加强对生成结果的监管”。但冀承祥发现,关于他的错误信息仍未得到完全更正或删除。

一位受访者提供的截图显示,她2025年9月反馈的错误信息内容,也至今未得到处理反馈。

记者以用户名义咨询一名负责百度(BIDU)搜索AI业务线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自2025年年初推出AI搜索功能,他们便收到一定数量的用户反馈,其中不乏负面、投诉内容:“确实有人指出AI生成了错误的内容,也有不当关联信息的情况。”但针对这一问题,对方并未给出“用户可以进行投诉反馈”外的解决方案。

应当“谅解”AI犯错吗?

各方的考量并不相同

对于传统的网络服务场景,发现被侵权后,用户向平台提供举证材料,平台核实后予以删除。这类“通知-删除”模式是常规解决方案。但是,在此前办理过涉AI侵权类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承祖看来,相较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885728)服务提供者在技术特征、数据内容处理和内容展示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使得“通知-删除”规则能否直接类推适用于人工智能(885728)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成为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究竟属于什么?是单纯呈现平台上已有的公开信息,还是属于平台创作的作品?换言之,AI在其中究竟只是扮演了被动的信息展示者角色,还是已然成为相对主动的信息生成整合者,其技术是中立的还是有偏向的?平台应当承担多少注意义务?‘通知-删除’规则、技术中立原则是否适用?这都需要根据AI算法模型背后的训练数据、应用逻辑综合判断,我们也无法下一个普适性的结论,需要结合个案的技术细节、侵权场景等综合分析认定。”

刘承祖表示,在人工智能(885728)生成物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正面临“法律适配”与“规则探索”的双重挑战:一方面,现有法律框架难以完全适配AI技术的快速迭代,法律法规层面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AI侵权”案件可供参考的裁判案例数量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探索完善人工智能(885728)服务提供者的权责边界。

对于这场人与机器的“战争”,究竟站在哪方,各方的考量并不相同。

“为保护技术创新,社会需要给予AI试错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容忍此类情况的发生。”一位长期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高校法学教授认为,他理解被侵权用户的处境,但在当前场景下,当公民人格权与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冲突,且平台过错不明显时,应当适当倾斜于技术创新者:“这是对大模型创新的保护与激励。”

“整个互联网时代,日本和欧洲因过严的监管和过高的要求,阻碍了全球性的创新型互联网公司的成长,而中国和美国(这类公司)则不断涌现、蓬勃生长。”他进一步解释。

“法律与司法在鼓励技术发展与保护个人权利间寻求平衡点,不应简单要求公众‘容忍错误’。”长期研究数据法治领域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法治建设研究创新团队研究员房慧颖给出了不同的立场。

她认为,当技术应用对公民名誉权等法益造成现实且严重的损害时,法律必须提供有效救济。

她告诉记者,“通知-删除”这一后端补救机制难以全面规制平台的行为,“应当升级平台治理规则,履行保证人的义务,而非放任错误内容或有害内容生成。”平台向公众提供此类服务,理应承担更严格的研发注意义务。

她提出,“分级管理”或许是破解这一两难困境的关键。“平台应当构建精细化的治理体系:对于普通类别信息,例如生活资讯、娱乐消息,可以适当简化审核流程。但涉及‘违法’‘犯罪’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声誉的敏感信息时,必须使用权威数据库,或要求多重交叉信源验证,确保信息准确。”

这一方案也得到了资深AI工程师王斌的认可。他强调,头部AI企业作为行业标杆,理应承担起风险信息多重验证的主体责任,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随着技术迭代,公众对AI检索精度和可靠性的期待只会越来越高。”刘承祖认为,随着技术不断发展,AI检索的精度和可靠性也会逐步提高,他希望能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推动人工智能(885728)技术服务提供者加强技术应用的风险防控,优化平台算法设计,推动人工智能(885728)技术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人与机器的“战争”仍在继续,两起诉讼的当事人均选择不“谅解”。黄贵耕表示,除了要一个道歉,他还希望借此为人类“讨个公道”:人在机器、大公司面前是弱势,凭什么要我“谅解”你?

>>多知道些

AI为何会产生幻觉?

在科幻电影中,人工智能(885728)常被塑造成全知全能的“超级大脑”,但现实中,AI却时常表现为“自信的谎言家”。比如,请AI描述“关公战秦琼”,它不仅能“叙述”虚构的故事情节,还会“猜测”用户喜好,煞有介事地编造不存在的文献档案。这种现象被称为“AI幻觉”,已经成为困扰许多人工智能(885728)企业和使用者的现实难题。

AI为什么会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根源在于其思维方式与人类存在本质不同。今天人们日常使用和接触最多的AI大模型本质上是一个庞大的语言概率预测和生成模型。它通过分析互联网上数以万亿计的文本,学习词语之间的关联规律,再像玩猜词游戏(881275)一样,逐字逐句生成看似合理的回答。这种机制使AI擅于模仿人类的语言风格,但有时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

AI幻觉的产生与大模型训练的过程密不可分。AI的知识体系基本来源于训练时“吞下”的数据源。来自互联网的各类信息鱼龙混杂,其中不乏虚假信息、虚构故事和偏见性观点。这些信息一旦成为AI训练的数据源,就会出现数据源污染。当某个领域专业数据不足时,AI便可能通过模糊性的统计规律来“填补空白”。比如,将科幻小说中的“黑科技”描述为真实存在的技术。在AI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信息生产的背景下,AI生成的海量虚构内容和错误信息正在进入训练下一代AI的内容池,这种“套娃”生态将进一步加剧AI幻觉的产生。

此外,训练过程的缺陷也会导致AI存在“讨好”用户的倾向,明知道答案不符合事实,也愿意遵照指令生成迎合用户的内容,并编造一些虚假的例证或看似科学的术语来支撑自己的“假说”。这种“角色扮演式”的表达让许多普通用户难以分辨AI幻觉。

如何破解AI幻觉?开发者尝试通过技术手段为AI“纠偏”。比如“检索增强生(JNJ)成”技术,这意味着AI在回答前需要从最新的数据库检索相关信息,降低“信口开河”概率;一些模型被要求在不确定答案时主动承认“不知道”,而非强行编造答案。不过,由于目前的AI无法像人类那样理解语言背后的真实世界,因此这些方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AI幻觉问题。

>>典型案例

AI称若内容有误愿赔十万

开发公司被告上法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AI提供不准确的报考信息,还“底气十足”地承诺赔偿10万元,并建议用户去法院起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聚焦生成式AI“幻觉”——即生成看似合理却失实的信息这一痛点,以司法裁判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的责任边界。

2025年3月,原告梁某注册并开始使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一款通用型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应用程序。同年6月29日,他在此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没想到AI给出了关于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发现问题后,梁某立刻在对话中纠正并指责AI。令人意外的是,AI坚持称该校区确实存在,甚至主动给出“解决方案”:若生成内容有误,愿意赔偿10万元,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

直到梁某提供了该高校官方招生信息,AI才认可自己生成了不准确信息。

“AI明确承诺赔偿了,这事儿就得由开发的公司负责。”梁某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AI也承诺对其进行赔偿,于是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

AI生成的“赔偿承诺”算不算数?AI生成的“承诺”信息是否可以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法中,享有民事权利,能够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仅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类。人工智能(885728)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一方面本案情形中,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生成的内容亦不能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人工智能(885728)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某科技公司也没有通过将人工智能(885728)模型作为程序工具,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另一方面,基于一般社会观念、交易习惯等可能产生合理信赖的角度,原告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中尚缺乏合理的信赖利益,被告作为该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也并未作出愿受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当然,在其他足以产生合理信赖的情况下,比如人工智能(885728)客服的应用场景中,生成内容确有可能被视为相关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从而对其产生约束力。

除了AI承诺的效力问题,案件的另一个核心争议是:AI“幻觉”引发的侵权,应该适用产品责任还是一般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担责;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需要被告存在过错才需担责。

法院认定,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涉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属于服务,而非产品,比如手机、食品等产品,有明确的特定用途及合理可行的质检标准,但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服务是动态的,不同用户、不同时间、不同问题都会导致不同的内容输出,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内容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承办法官肖芄解释,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服务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可能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人工智能(885728)产业的发展。

“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这一认定对于今后司法实践裁判人工智能(885728)侵权纠纷中准确适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启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意味着要判断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受到的侵害是因信息不准确,致其受误导错失报考机会、额外产生信息核实、维权成本等纯粹经济利益,因此,须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

法院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技术还处于高速发展期,其应用场景具有很强的泛在性,故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处在一个动态调整的框架之中,宜采取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分析。

首先,服务提供者应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一旦生成这类信息就构成违法。但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一般性不准确信息,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服务提供者要求必须确保信息准确的结果性审查义务。“通用型AI要面对海量不同领域的问题,要求服务提供者逐一审查输出内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很难做到。”肖芄说。

其次,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即让用户清楚知道AI的局限性,不能把AI当作“知识权威”。法院查明,被告某科技公司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其他公示文件、交互界面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符合这一要求。

最后,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该案中,某科技公司的大模型已完成国家备案和安全评估,还采用了检索增强生(JNJ)成(RAG)等技术手法提升输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这些证据都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

此外,法院还指出,梁某主张的损害缺乏证据支撑。“无损害则无赔偿,原告没能证明自己确实因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遭受了实际损失,而且这些不准确信息实质上也没有影响他的报考决策。”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他山之石

德国“AI幻觉”第一案

AI需要为“说”出的每句话负责吗?

德国的AI幻觉第一案正在进行中。这是一起针对马斯克旗下AI聊天机器人Grok的诉讼,原告Campacte.V.协会指控Grok在回答用户提问时,输出了损伤自己公信力的不实答案。德国汉堡地方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25年10月中旬公布了对Grok的临时禁令:禁止其平台X.AI继续发布该虚假陈述。

此次诉讼的起因是Campacte.V.协会发现,Gork在回应用户的询问时声称,Campacte.V.协会的资金来自纳税人的钱。Campacte.V.协会指出这一说法是虚假的,其运营依赖于捐款。随即向汉堡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针对X.AI/Grok申请了禁令,汉堡地方法院支持了协会的要求。

Campacte.V.协会的经理AstridDeilmann认为,像Grok这样的AI聊天机器人也有义务提供真相,其背后的X.AI公司不能对虚假信息置之不理,必须确保谎言不被传播。

这无疑是一个很严格的要求。Campacte.V.协会此前一直有资金来源争议,也持续在为此进行诉讼,不过,这次的诉讼对象变成了AI。

由于当前该案的裁决或详细论证尚未公布,禁令为法院的“临时命令”,因此诸多讨论尚无基石,但有一点共识:AI平台的免责声明可能不再是“免死金牌”。

关于“AI幻觉”的免责声明

美国法院予以认可

2023年,美国的一名电台主持人马克·沃尔特斯指控OpenAI旗下的ChatGPT通过捏造指控和虚构诉讼诽谤自己。

相较于德国Campacte.V.协会资金来源存在争议,马克·沃尔特斯的诽谤纯属ChatGPT瞎编。ChatGPT生成的内容显示:马克·沃尔特斯在一个案件中,涉嫌以SAF财务长的职权非法挪用基金会的资金坐上被告席。而事实是,马克·沃尔特斯从未任职于基金会,也没有牵涉进入这一纠纷案件。

不过,美国佐治亚州法院最终驳回了马克·沃尔特斯的诉求,认可了OpenAI关于AI幻觉的免责声明,让其免除了诽谤责任。

法院指出: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将涉案AI生成的内容解读为真实的事实断言,尤其是考虑Ope-nAI采取了广泛的措施来警告用户:ChatGPT有时可能会生成不准确的输出。

美国对AI诽谤的认定标准,在欧洲大陆并不适用。尽管德国汉堡地方法院最终会发出什么样的审判决定还未可知,但是禁言Grok的动作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AI紧箍咒的态度。 综合新京报、法治日报、人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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