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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查处!利空
2026-02-09 17:49:10
作者:东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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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

#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工地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工地项目由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当前处于桩基础施工阶段。该公司向某工程机械(881268)经营部租赁了长臂挖掘机,涉事工程公司与工程机械(881268)经营部均已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作业,某工程机械(881268)经营部挖掘机管理员李某,操作一台长臂挖掘机开展施工作业。在该项目施工员潘某的现场见证下,石碣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台长臂挖掘机的尾气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挖掘机排气的光吸收系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工程机械(881268)经营部所用长臂挖掘机排气光吸收系数检测不合格,涉嫌违反《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石碣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双笔录,目前已立案并移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进一步处理。

下来,石碣分局将持续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及时制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以精准规范的执法手段,护航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一、低排区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三、低排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撰稿:陈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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