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食品添加剂”不是无限添加

来源: 聊城市场监管
中性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果味型果冻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果味型果冻,安赛蜜实测值超过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绝非“无限添加”。任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都是对消费者健康权益的漠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北信源
  • 兆易创新
  • 科森科技
  • 卓翼科技
  • 天融信
  • 吉视传媒
  • 御银股份
  • 中油资本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