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城市供水安全保障 提升设施韧性水平

来源: 国家住建部网站

  杨敏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自来水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城市供水作为最基础的生命线工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饮用水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完善了全流程防护体系

  当前,供水系统面临气候变化、突发污染等风险挑战,供水系统安全韧性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也尚存一定差距。对此,以实现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强化了源头保障制度。《条例》强调要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提升水源保障的可靠性。尤其是针对单一水源供水的,《条例》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针对部分城市使用外调水的情况,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等方面的职责,从源头上为供水安全构筑坚实屏障。

  完善了设施建设运维制度。《条例》对供水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明确了一系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如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禁止在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等,禁止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等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二、健全了应急处置体系

  近年来,由极端气候、突发污染事件导致的供水水源中断、水质污染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供水系统必须具备强大的风险应对及处置能力。《条例》专门增设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章节,强化地方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明确了政府和供水单位的应急职责。《条例》清晰界定了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储备与调度、应急响应与处置等各个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各自所承担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隐患”,突出了政府在应急工作中的统一部署、协调指挥责任,以及供水单位在执行层面的快速响应与措施落实责任。

  细化和规范了处置程序和措施。《条例》规定,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抢修供水设施、增加水源预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净水设施处理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同时,《条例》也明确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减量、降压供水等措施,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也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条例》从常态化全流程防护、高效应急处置体系角度健全设施管理及保障制度,为城市供水生命线在复杂风险挑战下的持续、稳定、可靠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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