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正式颁布!专家解读来了~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胡孟
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
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统一,既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
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
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
(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
没有数智化就没有现代化。《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
(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
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
(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
《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贵在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加强学习宣贯的同时,关键在于要将其转化为实际效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以下统筹。一要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要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要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邬晓梅
农村供水关系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此次《条例》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共同发展,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发布对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村供水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年来,各地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农村供水薄弱环节多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问题上缺少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保障,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提出另行制定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从法治层面破解了城乡供水二元化问题,也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安全饮水的必然选择。
二、《条例》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条例》立足城乡供水实际,针对城乡供水全流程,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化供水体系。关于供水水源,明确要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等规定。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了供水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监理各环节要求。关于供水经营和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单位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供水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用户应安全节约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并提出要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等。关于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要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安全运行。关于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制定、物资配备、风险管控、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要求,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供水管理。
三、《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明确了供水单位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供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条例》明确了影响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供水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有效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议在法规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保障条例落实落细;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用户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做好全过程供水保障工作,切实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推动供水法治建设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留沙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农村饮用水应得到妥善解决”,2003年亲自部署“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为我国根本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随着人民群众饮水需求从“有水喝”到“喝好水”再到“常喝好水”的层层递进,如何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能够建得好、管得好、长收益,已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此次颁布的《条例》对供水工作责任、供水水源、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对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明确责任体系。农村供水作为一项系统性民生工程,覆盖范围广、涉及要素多,唯有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责任体系,才能破解要素瓶颈、提升整体效能。《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运管+技术支撑”的立体化管理体制。在纵向联动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负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在部门协同上,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为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保障。在供水运管上,明确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与供水主管部门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在技术支撑上,鼓励、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突出问题导向。水少、水浑一直是农村饮水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水源水、出厂水两个关键环节,对水源建设、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确保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在水量保障上,《条例》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源互补;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等。在水质保障上,《条例》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禁止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等。
三、坚持民生为本。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满意是第一标准。《条例》以提升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对供水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应急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提升便捷度方面,《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在线办理等多种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等。在提升满意度方面,《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若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供水事业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下一步,需认真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解读城乡供水最新制度规定,按照要求抓好水源工程建设、规模化供水发展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进一步深化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推进数字监管全覆盖,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
《供水条例》颁布出台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陕西省城乡供水安全中心副主任庞秀明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这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将更加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供水立法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强调农村饮水安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要素流动更加畅通,城市供水管道逐渐向农村延伸,扩大了供水覆盖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饮水实现了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五同”目标。截至2025年,陕西城市管网覆盖农村人口达486万人,打破了城乡供水二元结构困局,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体系更加优化,供水保障水平更加稳固。在此背景下,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既弥补了农村供水国家层面的法律空白,拓展丰富《城市供水条例》内容,也通过最顶层、最刚性的制度建设,为规范推进城乡供水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
《条例》指导思想是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为深化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一)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实现了同法、同治
总则开宗明义指出,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打破了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一元供水法制格局,在顶层设计上实现了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同法同治、同步发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供水需要。
(二)城乡供水建设管理实现了同标、同规
《条例》正文第二章至第七章,在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应急管理与处置及法律责任上不再区分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供水事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要求,将有力支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三)城乡供水水质实现了同质、同监管
《条例》对供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四)城乡供水责任和服务实现了同责、同服务
《条例》强化责任和服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供水经营和服务对供水单位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同当前农村供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和健全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机制紧密契合,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应当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各级水利部门、供水单位、供水工作人员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依据《条例》,结合城乡供水实际,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供水水价、水源建设等相关配套规定,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掌握运用《条例》开展工作,通过《条例》解决供水实际困难和法律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乡群众用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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