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强化平台经济全链条监管
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文件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围绕互联网平台可能面临的垄断风险进行识别、管理和合规保障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要求。
作为对现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与细化,该指引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更为精准且易于理解的行为指南,标志着我国在平台经济治理领域迈出了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一步。
尽管该文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主要面向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其提供了一般性的反垄断合规指导。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深入调查与科学分析来最终确定。
互联网平台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平台自身、入驻商家、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等。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规则、运用数据、算法及技术手段等方式,能够深刻影响平台的竞争格局。一旦平台经营者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将直接损害多方利益。
过往的执法经验表明,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特性与传统行业存在显著差异,其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程度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随着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竞争态势愈发复杂多变,平台经营者对于如何准确识别垄断风险、明确行为界限的需求日益迫切。
该指引围绕四类主要的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平台经营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同时,文件还列举了八种典型的新型垄断风险案例,如平台间的算法合谋、协助平台内商家达成垄断协议、平台设定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策略、“全网最低价”以及实施差别待遇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特别地,对于“二选一”这一排他性垄断行为,文件明确指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若滥用其地位,无正当理由强迫交易对象在其平台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之间做出选择,并通过奖惩措施确保执行,从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即构成违法。
关于平台不公平高价问题,文件同样给出了明确界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技术及算法等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入驻商家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此次发布的文件,是对我国反垄断合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互联网平台的独特竞争属性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垄断行为的识别与处理上,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监管策略。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该文件的出台无疑是一大利好。它将“全网最低价”等新型价格竞争手段纳入监管范畴,回应了社会对恶性竞争的关注,同时也为“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提供了制度支持。
从更宏观的行业规范角度来看,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从单一的“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的全链条治理模式转变。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强调,该文件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平台经营者易于理解和执行的具体行为准则,既尊重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又通过明确的风险提示引导平台主动开展自我审查。
这种柔性的指导方式与反垄断法的刚性执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济观察网李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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