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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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3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具体来看,《规定》要求,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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