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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中性
2026-03-16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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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全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根据《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850200)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保障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甘孜州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850200)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1.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者不得违规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食用农产品(850200)销售者即日起要开展使用照明设施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883434)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感官认知的(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大面积有色围档、背景板等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为色温接近自然光的白色光源照明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885406)主体责任,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2.针对食用农产品(850200)销售者使用对商品真实色泽等感观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生鲜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广大消费(883434)者如发现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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