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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姐妹”合伙直播带货,账号和收益该归谁中性
2026-04-09 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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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直播创业不久,就有人要“单飞”,账号和收益到底该归谁?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2年初,大芳和阿珠这对中年闺蜜怀揣着对直播电商的热情,成立美丽公司从事服装服饰互联网销售业务,两人各占一半股份,准备大干一场。为了直播带货,她们注册了公司账号,也启用了阿珠早前注册的个人账号“阳光姐姐服饰”。为快速“起号”,两人跑工厂找合作、挑选服装样品、租赁直播场地、聘请运营团队,还接受了运营团队的直播培训,由阿珠担任主播、大芳担任副播。

3个月后,两人正式在公司账号和阿珠的个人账号上同时开播。很快,阿珠的个人账号“阳光姐姐服饰”运营数据直线上升,账号粉丝量以及服装销量迅速增长,合作工厂按约把销售额20%的佣金,打到了账号绑定的阿珠的银行账户中。

“起号”成功了,姐妹俩生意越来越好,谁知阿珠那边却出了问题。一天,阿珠突然带着直播设备连夜离开了苏州。大芳联系阿珠,阿珠表示丈夫重病,自己需要回老家照顾丈夫。但大芳发现,阿珠及其女儿还在继续运营“阳光姐姐服饰”账号,似乎是要“单飞”。大芳多次向阿珠催要分红,但阿珠均以“退货率高”“家里困难”为由推脱。

两年多后,美丽公司将阿珠起诉到吴江法院,要求确认阿珠个人账号“阳光姐姐服饰”的使用权归美丽公司,阿珠配合美丽公司将该账号的主体信息及银行卡绑定信息变更为美丽公司,并向美丽公司返还自公司成立起从该账号获取的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阳光姐姐服饰”账号的使用权归属和该账号直播带货所得收益的归属。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其使用权的归属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如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归属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处理;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过程、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等因素,对账号使用权归属依法作出认定。首先,原告美丽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该账号的使用权归属达成一致协议。案涉账号注册时间远早于原告美丽公司成立日期,也早于大芳和阿珠决定共同创业的时间,该账号注册过程与原告美丽公司缺乏关联性。其次,从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看,阿珠参与了注册成立美丽公司、考察品牌厂商、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直播培训、拍摄、投流等运营,两人合作期间直播也均由阿珠出镜,阿珠还在离开苏州后独自使用运营该账号,故不能证明阿珠丧失了该抖音账号使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账号注册零门槛、无差别且本身不产生价值,其价值来源于持续投入和直播、运营。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大芳作为美丽公司的股东之一,曾支付该账号直播场所的房租、向合作工厂购买直播样衣、向聘请的专业团队支付账号运营费等,阿珠作为另一股东出镜进行直播,两人的行为均应属于美丽公司对该账号的投入。其次,法院认为两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在合作期间,该账号的直播收益归属于美丽公司,应由公司股东依法依约分配。因阿珠擅自离开,导致客观上美丽公司无法再对案涉账号进行运营,后期收益系阿珠的劳动成果,但账号既有粉丝数、账号流量等价值与美丽公司及其股东的前期投入具有一定关联性。

最终,法院对美丽公司主张的“阳光姐姐服饰”账号前期直播收益予以支持,同时,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以及案涉账号前期起号、后期直播运营情况和达人佣金分成情况,酌情认定阿珠应向美丽公司支付部分后期直播收益,驳回美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直播电商新业态快速发展,因账号归属、收益分配引发的合伙纠纷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在合伙开展直播电商业务时,务必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归属、运营分工、收益分配比例、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规范财务制度避免公私混同,同时要注意留存资金支出、运营管理、流量增长等方面的凭证。唯有将信任建立在清晰规则上,才能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共享新业态红利,让合作行稳致远。 吴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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