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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啤酒消费税征收学会“两头堵”了中性
2026-04-13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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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某大型啤酒(884189)公司税务总监组织团队,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日公布的《关于啤酒(884189)计征消费(883434)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重点梳理了其实操执行口径,并根据近一年销售数据测算了新政实施后的税负影响。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提出:“啤酒(884189)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884189),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883434)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单位税额。”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生告诉经济观察报,《公告》实际是一份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反避税”文件。对啤酒(884189)企业的影响,目前按照乙类啤酒(884189)缴纳消费(883434)税的产品,可能改按甲类啤酒(884189)纳税,消费(883434)税负担将增加,每吨多缴30元的消费(883434)税。

这是200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的首次调整。王冬生推测,计税依据调整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现实中,行业确实长期存在避税情况;二是近年来税收压力较大,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税收收入。

该总监判断,消费(883434)税税负上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主要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具体取决于企业销量结构与产品定价,预计部分产品的吨酒消费(883434)税税负可能提高30元(不含附加税)。

该总监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大家充分理解新政旨在规范关联交易、防范避税的初衷,但建议税务机关在制定政策时更全面兼顾啤酒(884189)企业产销一体的实际经营特点,对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应有额外的政策压制。我们公司的税务团队计划将该问题通过合规渠道向税务部门反馈。”

政策变化

此次《公告》主要调整了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的计税依据,从“仅以生产企业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判定单位税额(关联销售以关联企业对外销(885840)售价格)”,改为“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孰高者判定单位税额”。《公告》解读中提到,出厂价格和对外销(885840)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啤酒(884189)生产企业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884189),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因此,A款啤酒(884189)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吨。

上述啤酒(884189)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885840)售了A款啤酒(884189),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因此,A款啤酒(884189)的加权平均对外销(885840)售价格=(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吨。

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884189)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884189),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883434)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单位税额。由于A款啤酒(884189)的出厂价格高于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计税标准,按甲类啤酒(884189)(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883434)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此前,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征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根据生产企业每吨啤酒(884189)出厂价判定适用单位税额,出厂价3000元/吨及以上(“甲类啤酒(884189)”),适用250元/吨单位税额;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乙类啤酒(884189)”),适用220元/吨单位税额。

由此,部分啤酒(884189)企业通过将啤酒(884189)低价卖给关联销售单位,使出厂价低于每吨3000元,从而适用更低的消费(883434)税税率;而关联销售单位再以正常啤酒(884189)价格对外批发销售。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啤酒(884189)计征消费(883434)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166号文”)规定,对啤酒(884189)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884189),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884189)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883434)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884189)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883434)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单位税额。

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近年来,啤酒(884189)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销售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平销返利”等因素,出现对外销(885840)售价格低于进价(即生产企业出厂价)的情形。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对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上述财务总监表示,这一规定本身是基于合理的商业模式,但如果啤酒(884189)生产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关联定价方式,先高价卖给关联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低价对外销(885840)售,就可能出现人为操控、少缴消费(883434)税的情况。《公告》中“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885840)售价格孰高者判定单位税额”的规定,封堵了上述避税模式。

影响

166号文已经施行20年,啤酒(884189)企业早已适应这一征税规则,《公告》出台必然会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上述财务总监认为,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单位税额判定依据,由仅依据对外售价调整为按出厂价与关联对外售价孰高确定,部分产品的单位税额将从220元/吨升至250元/吨,每吨需多交30元消费(883434)税。

他说,虽然《公告》旨在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倒挂行为,但根据文件所列示的公式,影响面会进一步扩大。

例如:某类啤酒(884189)生产企业当月卖出100吨啤酒(884189),其中99吨自行对外销(885840)售,1吨售给关联方,销售价格均为2800元/吨。当月关联方对外销(885840)售1吨啤酒(884189),售价为3000元/吨。新规下,由于关联方对外售价3000元/吨高于企业当月出厂均价2800元/吨,企业需将当月100吨销量全部按甲类啤酒(884189)计税,按250元/吨单位税额缴税。

在此情况下,实际甲类啤酒(884189)的销量仅占当月总销量1%。从商业合理性上看,不同地区市场的啤酒(884189)定价存在差异,上述情形确实可能出现。一旦出现,企业的税负将与实际销售严重不匹配。

该财务总监表示,新政策在啤酒(884189)消费(883434)税征管领域建立了关联交易反避税机制,有效遏制部分不合规企业通过抬高关联交易价格操控利润、规避消费(883434)税。但政策未充分兼顾产销一体企业的经营特点,可能存在“误伤”。比如,新政中的“孰高法”应仅适用关联交易部分的定价,取价后不应直接适用于所有销量,或与非关联销量加权平均计算最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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