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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 提醒告诫书中性
2026-04-23 0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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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换、拆除违规照明设施。 2、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者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诚信经营,共同守护城市“菜篮子”安全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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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消费--
农产品--
塑料--
玻璃--

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850200)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发现部分超市、生鲜店及农贸市场摊点依旧在肉类、水产、水果等生鲜食品销售区域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营造虚假新鲜假象,不仅误导消费(883434)者,也损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障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向各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850200)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应使用白色照明设施。

(二)严禁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且能改变生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三)严禁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

(四)严禁在照明灯具上加装或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灯具外罩,改变光源色泽;

(五)严禁在生鲜产品陈列区域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如肉类区鲜红色背景墙;

(六)严禁在冷藏(冻)柜、展示柜内设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850200)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换、拆除违规照明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希望全体经营者用真品质、真本色构建透明、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让消费(883434)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共同守护好我们城市的“菜篮子”安全与信誉。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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