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850200),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850200)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发现部分超市、生鲜店及农贸市场摊点依旧在肉类、水产、水果等生鲜食品销售区域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营造虚假新鲜假象,不仅误导消费(883434)者,也损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障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向各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850200)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应使用白色照明设施。
(二)严禁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且能改变生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三)严禁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
(四)严禁在照明灯具上加装或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灯具外罩,改变光源色泽;
(五)严禁在生鲜产品陈列区域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如肉类区鲜红色背景墙;
(六)严禁在冷藏(冻)柜、展示柜内设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850200)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换、拆除违规照明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希望全体经营者用真品质、真本色构建透明、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让消费(883434)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共同守护好我们城市的“菜篮子”安全与信誉。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