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伤治疗,用人单位竟在法定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来规避医疗期病假工资?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认定医疗期内违法解雇,应当同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医疗期病假工资,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2023年10月8日,刘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施工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16日,刘先生因受伤入院治疗,后未再返岗。公司仅支付了10月16日之前的工资,便于2023年12月4日单方通知刘先生要解除劳动关系。
刘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完整医疗期工资。仲裁作出后,刘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刘先生与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0元及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病假工资552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医疗期是法律赋予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治疗康复与生活保障期,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刘先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法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病假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护性给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惩罚性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提前丧失医疗期待遇,更应当赔偿劳动者全部医疗期工资损失。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妥善处理患病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有不被随意解雇及领取病假工资的权利,应妥善保存病历、病假证明、工资记录、解除通知等相关证据,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记者鄢敏通讯员卢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