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佳怡)首部上市公司董秘监管规定正式落地。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自5月24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证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在A股42家上市银行中,超五成存在董秘兼职的情况。业内认为,随着监管新规的实施,上述兼职现象需要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超五成A股上市银行董秘身兼多职
上证报记者根据数据不完全统计,在A股42家上市银行中,超五成董秘身兼多职,由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等高管兼任。
其中,由副行长兼任董秘的有15家,占比接近1/3。更有银行高管肩挑三重职务,如招商银行(HK3968)彭家文、华夏银行(600015)杨伟兼任副行长、董秘、财务负责人。此外,成都银行(601838)于4月13日公告,聘任副行长罗结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待监管核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规模体量庞大、业务专业性强、合规风控严格,银行董秘不仅需要具备标准化信披、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普适性技能,更需要深入了解银行核心业务,对该行发展战略、发展模式等有深度把握与长期参与。
兼职模式具备一定的现实考量,但背后隐患却不容忽视。在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看来,以往的“高配”模式存在一些不足。董秘如果兼职较多,特别是分管业务工作,可能出现角色冲突,造成治理职能弱化、信息披露不公允等问题。董秘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担任较多职务可能会分散过多时间和精力。
过渡期内需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此次《董秘规则》的落地,以独立性为核心导向,为董秘履职划定了清晰的红线——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受访人士认为,《董秘规则》从法规与制度层面保障了银行董秘的独立性,将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在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看来,董秘扮演着信息披露组织者、治理合规监督者、内外沟通联络者等角色,新规通过职责隔离,重塑董秘的独立性,使其从经营压力中抽身,专注合规监督与投资者沟通。
业内预期,随着董秘监管新规的实施,上市银行董秘“身兼多职”现象可能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某上市银行相关人士向记者坦言,上市银行人才储备是有体系、有梯队的,新规的施行会让银行更加重视对董秘岗位人选的选拔与培育。
具体到实践中,如何定义上述红线,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董希淼解读称,上市银行副行长或可兼任董秘,这需要分情况来看。“按照新规,兼董秘的副行长不能分管业务以及财务,分管内控、风险等后台部门的副行长,应该可以继续兼任董秘。”他说。
此外,《董秘规则》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
过渡期的设置,为上市银行调整高管架构预留了充足空间。“过渡期内,银行需在监管双重核准的时间差中,通过内部中后台骨干转岗加专项培训,或外部定向延揽,完成治理人才的结构性补缺。”田利辉说。
董希淼表示,下一步,上市银行要全面落实新的监管规则,更好地发挥董秘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一是抓住过渡窗口,适时调整董秘岗位设置和分工,可由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董秘,也可设立专职董秘岗位。二是提前储备复合型董秘人选,可从战略规划、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金融市场等部门定向培养或市场化选聘。三是完善董秘职责体系建设,在履职保障、信息获取和内部监督等方面给予制度支撑,助力其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守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