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吴其芸)5月29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885406)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除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885406)标准的食品外,还应当遵守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禁止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规定。
《规定》还提出,幼儿园集中用餐制作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需要配送到教室等食品处理区以外区域分餐的,应当使用专用、密闭、保温的设施设备和餐饮具,并按餐次进行清洗消毒。分餐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分餐前应当洗手消毒,分餐时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佩戴清洁的工作帽和口罩,避免污染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