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伏季休渔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宣传中性

2026-05-30 15:18:57
来源:烟台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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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本文报道了烟台高新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整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情况。文中列举了四个典型案例,包括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小型快艇夜间隐蔽偷捕、擅自关闭船载定位设备违规作业和非法渔获物全链条违法等。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2、文章强调了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性,并呼吁广大渔业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参与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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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是养护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定制度。休渔期间,烟台高新区渔政、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严厉整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但仍有少数从业者心存侥幸、顶风违规偷捕,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为强化警示教育、严明执法红线,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渔业从业者知敬畏、守底线,自觉遵守伏季休渔法律法规。

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案例一: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某海域渔民柯某某,在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管控期间,无视禁渔规定,擅自驾船进入管控海域,使用电鱼器具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执法部门通过海上巡查、视频溯源锁定违法线索,当场查获涉案器具及渔获物。经核查,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等毁灭性禁用渔具捕捞,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极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全部涉案渔具及渔获物,并对当事人作出高额行政处罚;因该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最终承担刑事处罚,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案例二:小型快艇夜间隐蔽偷捕案

休渔期间,栾某某等多名当事人为规避监管,利用小型快艇机动性强、隐蔽性高的特点,选择夜间、凌晨等监管薄弱时段,多次潜入近岸海域违规开展捕捞作业,企图通过“昼伏夜出、零星偷捕”的方式逃避检查。执法部门依托海陆联动巡查机制、夜间突击执法行动,精准查获该团伙非法捕捞行为,查实其多次违规出海、累计捕捞渔获物数量较大。

该团伙明知休渔禁令仍反复顶风作案,属于屡查屡犯、故意规避监管的从重处罚情形。执法部门依法对多名当事人从严处罚,叠加违法次数、危害后果加重处罚力度,全面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三:擅自关闭船载定位设备违规作业案

某渔船负责人为逃避休渔动态监管,在伏季休渔管控周期(883436)内,私自拆卸、关闭船舶AIS定位监控设备,隐匿船舶航行轨迹,擅自驾船出海开展捕捞作业,属于典型的“隐形违规作业”行为。执法部门通过船舶监管平台预警、岸线排查、海上核查联动,查实该渔船脱管违规作业事实。

当事人擅自破坏、关闭渔业监管设备,拒不落实休渔渔船管控、动态报备制度,违规情节严重。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渔船实施重点监管备案,将当事人列入渔业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后续渔业生产、作业审批等相关经营活动。

案例四:休渔期非法渔获物“捕、运、销”全链条违法案

孙某某等人员在伏季休渔期间,形成非法捕捞、冷链运输、市场销售的完整违法链条,不仅自身无证违规出海捕捞,还联动物流、商铺收购、售卖非法渔获物,跨区域流转违规海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成功打掉该涉渔违法链条,查获大量非法渔获物,查实涉案金额较高。

经查,当事人多项行为违法叠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全部非法渔获物及违法所得,予以顶格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多名涉案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

案例深度警示剖析

纵观以上典型案例,违法主体均存在侥幸心理突出、法律意识淡薄、逐利铤而走险的共性问题,违法行为涵盖个体偷捕、团伙作案、设备违规、产销全链条违法等多种类型,集中暴露了部分渔业从业者对伏季休渔制度的漠视,同时也清晰释放出三大强烈信号:

休渔不是“空窗期”,执法没有“休止符”

伏季休渔期间,海陆联动巡查、错时执法、夜间突击检查、溯源倒查、全链条监管始终常态化开展,不存在监管盲区、执法空档,任何隐蔽性偷捕、规避监管的行为都将被查处。

轻微偷捕不是小事,违规违法必受严惩

无论是大型渔船违规作业,还是小型快艇零星偷捕,无论是现场捕捞,还是运输、销售、贮藏非法渔获物,只要触碰休渔法律红线,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违法代价沉重,联合惩戒终身受限

涉渔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罚款、没收渔具渔获物、拘留、刑事追责等处罚,违法主体还将被纳入渔业失信名单,受到行业准入、作业审批、信贷经营等多方面联合惩戒,对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红线重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禁渔期、禁渔区内擅自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电毒炸鱼、无证捕捞、擅自关闭监管设备、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其中,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屡查屡犯、团伙作案、跨区域违法的情形,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公开曝光。

守法倡议与工作要求

广大渔业生产经营者、渔船船主、从业人员要以典型案例为镜、为戒、为鉴,深刻汲取教训,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伏季休渔各项规定,做到不违规出海、不非法捕捞、不使用禁用渔具、不购销非法渔获物;规范渔船管理,按时停泊报备,妥善保管船载监控设备,严禁私自拆卸、关闭、破坏监管设施;主动参与生态保护,自觉抵制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工作。

下一步,烟台高新区将持续保持伏季休渔执法高压态势,聚焦夜间偷捕、隐蔽作业、产销链条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追责一起,坚决斩断非法涉渔利益链条,全力守护海洋生态资源,维护平稳有序的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线索,共同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共治工作。

供稿:于云峰审稿:姜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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