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买菜,不用问价了!

2026-06-03 18: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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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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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月2日)上午,咱们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市农贸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会。"

快来听听

康康姐从会议现场给大家

带回来的重磅消息!

目前

全市正在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菜篮子”价格秩序,守护市民消费(883434)知情权。

先说说为什么要整治?

当然是让“菜场价钱”明明白白撒!

你们在买菜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这类尴尬?

水产区螃蟹标价不明,不知道是按“只”还是按“斤”。

熟食凉菜不标价,不敢乱拿,深怕变“刺客”。

同一摊位不同商品没有对应价签,买菜还得逐一问价......

此次专项整治,就是要全面解决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

让每一笔交易都做到“品名看清、单价标明、货签对位”,让市民买菜买肉“心中有数、消费(883434)明白”。

此次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啥?

督促经营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农贸市场商户所有商品必须标注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蔬菜、生鲜肉、水产、熟食等全部纳入规范范围。

压实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

市场方不再是“收租人”,要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纠正不规范标价行为。

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督促整改,依法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提醒、告诫、整改为主,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在这里,康康姐也要郑重强调,明码标价,标的是诚信,护的是民生。

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不是选择题!市民们的“菜篮子”,需要靠我们三方的共同努力!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办方及场内经营户:

农贸市场事关广大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其价格秩序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883434)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农贸市场开办方及场内经营户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户销售农副产品等商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标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标价签必须明确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及时更新标价签内容

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户必须及时调整并更换标价签,确保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一致。严禁在价格调整后,出现标价签滞后、新旧价格并存或口头报价与标价不符等现象。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883434)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出现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户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贸市场的巡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

对于违反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规定的,将依据以下条款予以处罚:

(一)农贸市场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农贸市场开办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希望广大农贸市场经营户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共同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消费(883434)环境。

广大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凭证及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E N D-

美编|孙小碗

供稿|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当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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