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850101)局等部门发布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指南(试行)》。通知提出,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
指南明确了三种认定方式:
物理认定。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非化石能源(850101)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
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850101)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下同)、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下同)等两种认定方式。
分摊认定。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等两种认定方式。
同时,《指南》明确了省级、地级市和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的具体核算方法。
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本省非化石能源(850101)发电项目发电量+省间电能量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省间绿证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省间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本地区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物理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电力用户自身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物理认定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850101)局、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885572)规划设计总院(603357),中国电力(HK2380)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885919)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我们制定了《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850101)局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