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这是一份直接关系到绿电的官方文件,《指南》为省市两级和电力用户提供了统一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标尺,是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地的重要支撑,解决此前电、证(绿证)、碳(碳排放)三条制度主线数据不衔接的问题。此前,相关考核制度密集发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部署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885919)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将非化石能源(850101)消费(883434)占比列为评价考核控制指标。
一、背景与定位
我国非化石能源(850101)消费(883434)中约95%以电力形式被消费(883434)。如何精准核算这部分电量,直接关系到各省非化石能源(850101)消费(883434)占比的考核结果,也影响着企业碳排放的核算准确性。长期以来,核算规则不统一、地市和用户层面方法缺失、绿电绿证与碳核算体系衔接不畅等问题,始终困扰着行业。
在此背景下,《指南》正式出台,首次建立了覆盖省级、地市、电力用户三级的全国统一核算体系,系统给出了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怎么算、谁来算、算给谁”的操作方法。具体而言,《指南》明确了三种认定方式:物理认定(如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和绿证交易)以及分摊认定(针对无法直接认定的电量)。在核算方法上,分层明确,确保省级、地市和电力用户层级不重复计算,并设置交易认定上限防止超额认定。
《指南》构建的核算体系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一是直接支撑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850101)消费(883434)占比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的核算;二是与可再生能源(850101)消纳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850101)电力消纳权重政策、碳排放双控制度、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绿证自愿消费(883434)的有序衔接。
二、核心机制:分类认定,分层核算
《指南》作为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基础性制度,对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的认定方式和核算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分类认定每千瓦时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的归属。在同一核算层级内,1千瓦时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只采用一种认定方式、只认定给一个主体;优先基于物理连接、市场交易等方式开展直接认定,无法直接认定的合理分摊,做好省间和地市层面核算增减平衡,从源头避免重复计入。
2.1三种认定方式
《指南》明确了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的三种认定方式,这三种方式相互补充,覆盖了全部非化石能源(850101)电量。
(1)物理认定
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非化石能源(850101)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
(2)交易认定
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850101)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等两种认定方式。
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进行认定;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进行认定。核电(885571)交易以电能量交易进行认定。
其中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
(3)分摊认定
省间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交易认定量、化石能源(850101)电力交易电量等明确“一对一”购售电关系和类型的电量后,如仍有剩余电量,统筹考虑所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力结构、电能量交易关系等,开展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省间分摊。
省内分摊:各省级层面经物理和交易认定到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后的剩余电量,按照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开展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省内分摊。
(4)认定上限
结合省间省内电能量交易、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等情况,设置交易认定上限:
省级层面,各省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全部受入(送出)电量扣除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化石能源(850101)发电项目交易电量后的规模。
地市层面,各地市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本地市所有电力用户总下网电量。
电力用户,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其下网电量。
2.2三层核算架构
《指南》分层明确了省级、地市和电力用户三个层级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核算方法。
省级层面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本省非化石能源(850101)发电项目发电量】+【省间电能量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省间绿证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省间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地市层面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本地区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物理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电力用户层面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量=【电力用户自身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物理认定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认定量】+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分摊量】
2.3责任主体
省级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850101)局组织开展核算。
地市层面,省级能源(850101)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算。
电力用户,省级能源(850101)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明确覆盖范围及核算责任方。
三、绿电、绿证与碳核算的联动关系
3.1绿证确立市场化合规凭证属性
《指南》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在市场化交易场景中,绿色电力(885936)证书是企业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的法定有效凭证,统一替代各地原有非标凭证、口头约定、自制证明等非合规认定方式。绿证所载绿色环境权益具备法定唯一性,直接对接非化石能耗统计、企业碳排放核算、绿色低碳评价等官方场景,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双碳核算体系。
3.2电力碳排放核算由粗放趋精细
《指南》改变了传统粗放式电力碳排放核算,推动企业碳排核算向精准化、差异化升级。
传统粗放核算模式:全国统一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核算企业外购电力碳排放,不区分火电(884146)与绿电消费(883434)差异,无法体现企业绿色低碳用能成效,核算结果同质化、精细化不足。
优化精细核算模式:企业核算电力间接碳排放时,按照《指南》区分用电量类型,经物理认定、交易认定核验有效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按零排放计,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按化石能源(850101)电力碳排放因子计。这一规则让企业合规采购的绿电、绿证可依规抵扣账面碳排放,实现绿色用能行为与碳减排核算精准对应,精准体现企业低碳转型成效。
3.3杜绝环境权益重复计算
《指南》明确建立绿色环境权益单次使用、不可复用的原则,从根源杜绝重复核算乱象。绿色电力(885936)对应的环境权益,一经用于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核算、能耗指标抵扣、碳排放减免等任何指定核算场景,即完成核销,权益即时失效。已核销的环境权益不得再次交易流转、不得重复用于碳抵消、低碳认证、政策补贴申报等其他场景,确保每一项绿色权益唯一归属、单次使用、数据真实可溯。
3.4绿证从合规凭证向碳资产升级
《指南》通过统一确权、统一核算、统一核销规则,构建起用电可计量、权益可凭证、减排可核算、数据可核验的全链条合规体系。绿电消费(883434)行为、绿证权属凭证、碳排放核算数据实现闭环匹配、一一对应。该机制打通了绿色电力(885936)消费(883434)与碳减排核算的制度壁垒,推动能源(850101)绿色转型与数字化核算深度融合,既规范全国绿电、绿证市场秩序,也为市场主体沉淀合规、可量化的绿色资产与低碳信用。在“电—证—碳”一体化核算体系下,绿证的价值属性实现本质升级,不再只是单纯的绿电消费(883434)证明材料,更将成为企业核心的绿色碳资产。企业可根据建立自发自用、绿电交易、绿证交易三种方式的成本及便利性灵活组合。
四、企业应对指南
随着全国统一核算体系正式落地,非化石电力消费(883434)、碳排放核算全面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可核查阶段。企业应主动适配新的核算规则,规范内部碳管理与用电管理,精准对接双碳考核要求,有效规避风险,积极挖掘绿色价值。
(一)资产盘点与用电台账建立
全面摸排自有分布式光伏、风电(885641)等非化石能源(850101)自备机组,梳理自发自用、专线直连等可物理认定电量数据。系统归集历年绿电交易、绿证采购、常规购电合同资料,分类区分证电合一、证电分离业务类型。按照《指南》三级核算要求,建立常态化台账,完整留存电表计量数据、电网结算单据、绿证过户及核销凭证,保障核算资料可查、可验、可追溯。
(二)适配核算规则
结合企业经营业态,明确各类用电量对应的核算认定方式: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优先采用物理认定,市场化采购绿电、持证绿电采用交易认定,无法溯源的余量电量严格按照统一分摊规则核算。同时,严格遵守交易认定上限要求,杜绝超额申报、重复核算等违规问题,保障企业碳排放、绿电消费(883434)核算结果合规有效。
(三)优化绿电绿证采购策略
摒弃年底集中突击补量的粗放模式,建立常态化、精准化的绿电采购与交易体系。科学测算年度需求,按月分解,分批次规划采购规模。严格落实当年核发、当年核销政策要求,优先采购当年度核发的有效绿证。以企业当期实际下网总用电量为上限,合理规划采购规模,规避超额采购导致的无效成本。密切跟进各省认定规则,跨省绿证存在属地差异,应优先以省内绿电、绿证为主力,合理搭配省内、省外采购结构。
(四)构建一体化管理体系
搭建绿电采购、绿证核销、碳核算、双控考核一体化管理体系。依托《指南》统一标准,建立企业常态化非化石电力核算与碳排放核算管理机制,规范交易合同,绿证凭证、用电账单、分摊核算记录等资料归档留存,形成完整的数据溯源链条,有效应对主管部门核查、双碳考核评审、第三方碳盘查工作。规范数据台账,确保每一度绿电认定都有可追溯凭证,为未来的审计、考核与信息披露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