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韦明
近日在调研途中,我在网约车上听司机讲述了一段具魔幻色彩的经历。一周前,一位乘客通过某地图聚合平台打车。当时,这位司机的车其实就停在乘客附近几十米开外。然而,平台系统却向乘客提示“附近暂无车辆”,并引导乘客增加“调度费/打赏”以加快接单。焦急的乘客追加了22元的打赏以获得服务。司机接单将乘客送达后,与乘客一起查看了账单明细:乘客实际支付了原价46元加上22元打赏,共计68元;司机最终到手的总收入为33元。在这笔订单中,平台截留了35元,综合抽成比例高达51%。
这个真实的切片,揭开平台经济中一个关键的治理痛点:在算法的中介下,消费(883434)者出于善意或应急支付的“打赏”,究竟多少能够落入网约劳动者的口袋中?
在传统商业关系中,打赏或小费具有明确的契约与情感属性。它是消费(883434)者基于服务体验作出的额外付费,也是消费(883434)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经济转移。在此过程中,平台理应只扮演支付通道的角色,不应成为打赏的最大或唯一受益者。
面对平台对劳动报酬的侵蚀,国内外在法理和政策层面已有诸多探索与明确界定:打赏归属于劳动者。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明确规定,小费完全属于获得小费的员工,雇主(包括平台)不得截留,也不得将其用于抵扣法定工资义务。此前,Doordash(DASH)和Amazon Flex曾将消费(883434)者支付的小费用于补贴平台承诺支付的基础收入。相关做法随后引发集体诉讼和监管处罚。两家平台调整了收入分配规则,确保小费全部归劳动者所有。
欧盟推动的《平台工作指令》(Directive on Platform Work),将治理重点放在算法透明度上。平台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收入如何形成、订单如何分配、奖惩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平台只是代收代付的一方。消费(883434)者的打赏,本质上是给予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平台无权随意截留或处分。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持续推进网约车行业“阳光行动”,要求平台公开计价规则和抽成比例。但在聚合平台模式下,一个订单可能同时涉及聚合平台、出行平台、运力服务商等多个主体。资金流转链条越来越长,费用拆分规则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打赏费、调度费、加速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游离于传统抽成监管之外。乘客不知道钱最终流向了谁,司机也难以弄清自己究竟被抽成了多少。
平台存在的意义是通过技术提高匹配效率,通过信息服务(III)降低交易成本。但技术优势不应被用于制造信息差,不应成为额外收费和过度抽成的工具。要让打赏回归其应有属性,还需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第一,建立“打赏直达”机制。监管部门应明确打赏、感谢费等为消费(883434)者对劳动者的定向赠与。车费按照正常规则分配,打赏应单独管理、单独到账。打赏资金必须零抽成、无门槛、实时进入劳动者的个人独立账户,严禁平台将其兑换为虚拟币或设置提现障碍。
第二,引入穿透式的算法审计机制。有些平台制造“附近无车”假象,其性质已经不仅是经营问题,还涉及《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督重点不能仅停留在收费结果层面,更应深入收费形成过程。对于派单逻辑以及价格推荐模型,应建立穿透式审查机制,打击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价格操纵的违法行径。
第三,刺透聚合平台的“责任面纱”。聚合平台不能以“仅提供信息对接”为由推卸责任。无论订单经过多少层平台流转,只要参与收入分配过程,就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推动建立全链条透明机制:乘客支付的每一笔费用,必须向乘客和劳动者同步展示详细构成,彻底消除利润分配黑箱。
对于新就业群体而言,打赏不仅是一笔收入,也是一份来自消费(883434)者的认可。保障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从守护他们应得的每一分打赏开始。这不仅关乎劳动公平,更是平台企业践行ESG理念、走向长期主义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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