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经爆火的鹅腿阿姨用鸭腿代替鹅腿引发全网关注。一些网友表示,鹅腿阿姨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北京已有鸭肉冒充鹅肉判罚案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潘某某、伍某某在北京经营烧腊店,将鸭肉冒充鹅肉制作成“烧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于2019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对此,6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华。张晓华表示,“鹅腿阿姨”的走红就在于其之前宣传售卖的是被学生党和打工人追捧的“鹅腿”,消费(883434)者也是基于购买鹅腿的意愿来消费(883434)。“鹅腿阿姨”这个称呼本身就具有明确的商品性质指向性,但“鹅腿阿姨”却没有主动明确告知消费(883434)者其使用的食材实际是“鸭腿”。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鹅腿阿姨”长期“挂鹅腿卖鸭腿”,以“鹅腿”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根据《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可能构成消费(883434)欺诈,需要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就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商家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鹅肉进行销售而被判处刑罚,如前文中提到的案例。另外,2025年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从贺某强处购进价值4.8515万元的鸭肉制品(884123),加工后冒充鹅肉制品(884123)在其鹅肉馆内销售。经核查,该期间刘某以鸭肉制品(884123)冒充鹅肉制品(884123)销售金额为22.19087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还曾有用骡马肉冒充驴肉的判决案例,被告人贾某青伙同贾某兵(现刑事拘留在逃)在河间市艳青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用骡马肉生产假驴肉,并通过客车、物流货车销往外地驴肉火烧店,供驴肉火烧店当真驴肉卖出,销售金额242853元。被告人贾某青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张晓华表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目的,还要考虑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她认为,如果最终调查证实“鹅腿阿姨”主观上故意用鸭肉冒充鹅肉售卖,并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难逃刑责。无论调查结果如何,作为商家,都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辜负消费(883434)者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