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潘某某成立济南市某某农贸有限公司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尚某某明知潘某某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仍积极协助,并提供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骗取更多税款,潘某某与尚某某合谋再成立一个公司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尚某某于是拉卢某入伙,于当年又成立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两人和潘某某共同以该农业科技公司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被告人纪某某在莱芜区,利用花椒枝叶、大蒜下脚料草木灰等原料,加工粉碎后分别为上述两公司包装成袋用于两公司虚假的货物出口。
潘某某负责与国外人员联系清关、联系境外资金转入、转出等资金流转、公司的出口退税申报、联系货代公司运输报关、获取部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提供大部分制假原料,起指挥领导作用,系主犯;尚某某负责注册部分空壳公司、合作社虚开给上述两公司增值税发票、外汇结汇资金流转、退税申报、出口手续办理,卢某某负责给公司虚开部分农产品(850200)发票、办理出口报检手续、伪造买卖合同等。纪某某负责为公司伪劣货物原料粉碎包装及集装箱的装卸
综上,潘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虚假货物出口,共骗取税款1158万余元。起诉后经法院审判,判决潘某某等人五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决后几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即侵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又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犯罪分子往往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款。本案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潘某某等人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货源、虚假报关并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凭证申报退税,所以潘某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2.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主犯,尚某某和卢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纪某某明知是骗取出口退税,仍然和尚某某和卢某某联系进行生产加工,系从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潘某某参与所有犯罪,骗取税款11581393.74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所以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尚某某参与为某公司提供进项发票骗取税款并参与丰某公司骗取税款,共计6753191.9元,其中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金额为383243.9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所以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纪某某、卢某某参与丰某公司骗取税款3832434.9元,属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情形,所以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法律风险提示】
1.企业应坚守业务真实底线: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报关流、合同流五流一致,杜绝虚假出口、空单贸易。
2.严格单证审核管理:规范取得、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提单等凭证,不接受、不使用虚假发票及单证。
3.规范资金流转操作:杜绝资金回流、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保证收汇、付汇、退税轨迹清晰可查。
4.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建立业务、财务、法务交叉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出口退税风险排查。
5.强化公司员工法治教育: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骗税操作,发现风险疑点及时处置、主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