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谈好一口价,手续交给经销商全权负责,本想着省心又划算,没想到最后还多付了10多万元,要求对方退款还被拒。
2024年12月,无锡的恒益公司看中一款路虎揽胜汽车,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包牌价146.5万元,后续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等所有手续,都由汽车销售公司全权代办。合同签订后,恒益公司按约支付了46.5万元首付款,还根据销售公司员工的推荐,在指定银行办理了99万元的车贷。可车贷资金迟迟没有到账,为了顺利提车,恒益公司只能先行垫付40万元,外加购置税、保险费等14万余元。事后,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了部分垫付款,但还有10万余元一直拖欠不退。恒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
面对起诉,汽车销售公司却给出了这样的辩解:这笔10万余元是合作银行承诺的车贷返利,因为银行一直没把返利打过来,所以自己也没法退给恒益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理由不成立,原因有三:
一是合同无约定,加价无依据。双方合同只约定了固定包牌价,并没有写明车价要以银行支付返利为前提。
二是返利对象是经销商,与消费(883434)者无关。银行的车贷返利是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并非给购车的恒益公司;而且车贷手续是经销商全权代办,银行是否发放返利,和消费(883434)者没有关系。
三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恒益公司与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关系,经销商与银行是车贷合作返利关系,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退还恒益公司10万元,纠纷当场化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