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问题:
新矿产资源法突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请问《条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统筹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全链条工作,持续提升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自然资源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工作考虑?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条例》明确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明确要统筹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要程度,国内资源禀赋,紧缺程度,以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等安全因素,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同时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三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条例》明确开展地质调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
四是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同时,《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同时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应急。《条例》明确国家加大投入,鼓励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鼓励单位或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赋予采矿权人在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勘查的权利,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条例》还明确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开展企业储备,提出战略性矿产资源应急开采等措施,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在系统性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科学设定找矿增储、开发上产等目标,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二是持续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坚持“一矿一策”,分类施策,提升紧缺矿产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与产品储备、产能储备相衔接,开展矿产地储备调查摸底和储备勘查工作,划定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四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