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拟明确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的,管理部门可予撤销中性

2026-06-22 14:54:03
分享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拟完善对商标使用要求,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

黄海华介绍,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囤积商标等现象,这次商标法修改拟作以下规定:一是严格商标注册申请条件。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完善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同时,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三是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等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