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问题:
矿山项目落地建设,离不开用地方面的配套支撑。请问《条例》在统筹做好矿业开发与用地管理衔接、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措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副司长薛永森:
《条例》在新矿法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矿业用地的内涵、土地供应方式、临时用地操作规则、复垦修复验收要求等,为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明确矿业用地的具体范围,为矿业用地管理打牢基础。结合矿业用地功能分区和实际特点,《条例》明确提出矿业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其中,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此外,《条例》还提出,编制开采方案应对空间使用作出安排,推动矿山企业提前将矿产资源开采用地上图落位,进一步加强矿、地融合,深化“净矿出让”,缩短整体审批周期(883436)。
另一方面,分类保障矿业用地需求,多途径服务采矿项目落地。一是提出差异化土地供应路径,健全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针对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经营主体,其采矿项目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针对能源(850101)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可根据2025年新修订实施的《划拨用地目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我部正在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文件,鼓励市场主体按照程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采矿产资源。此外,我部鼓励地方探索完善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支持将采矿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组合供应、同步配置。二是明确临时使用土地规定,强化了土地复垦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使用土地的方式、期限、土地复垦、联动审批等要求,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和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期、分区进行审批,每期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累计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的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复垦,以及矿业权人未按照要求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强化耕地保护,维护群众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持续完善与勘查开采环节相匹配的矿业用地政策,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用地全链条和差别化管理,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用地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