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6〕211号利空

2026-06-23 1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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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高速公路--

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你单位吸收合并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并承继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核查,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家高速公路(884154)银百线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884154)AL-C05跷溪河隧道工程”不属实,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75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承继自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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