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

2026-06-24 1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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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落地实施,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流程优化与数据互通、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进一步破解航运企业多头跑腿、重复递交材料的办事难题,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按照部署,海船开航“一件事”涵盖船舶名称预留、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WLFC)登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核发等12个事项,涉及海事管理机构、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多方协同。改革后,申请表单实现“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航运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也可继续沿用传统办理模式。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在流程优化方面,《通知》要求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船舶所有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部分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此即可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保险证明,有效缩短了业务办理等待时间。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海事通”APP功能开发,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证书申请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真正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通知》提出,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

《通知》还提出,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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