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全国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启动,活动主题为“保护商业秘密,护航企业发展”。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监总局126号令)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本期知识讲解。
问
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三大核心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三是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保密性),三者同时满足才构成法定商业秘密。
问
已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行业通用公开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答:不属于。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公开可获取的信息不具备秘密性,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问
商业秘密需要像专利、商标一样向官方登记或发证后才受保护吗?
答:不需要。商业秘密无需登记、审核或发证,只要符合法定三要件,即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
问
员工在职期间掌握的企业核心客户名单、未公开报价策略,离职后能否随意披露使用?
答:不能。该类信息多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将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
研发过程中失败的实验数据、未落地的内部技术方案,是否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答:可以。这类信息虽未形成最终产品,但具备潜在商业价值且未公开、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属于商业秘密。
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什么标准判定?
答: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问
仅在企业内部口头强调保密,未签订保密协议、未做信息分级管控,能否认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答:通常难以认定。合理保密措施需具备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如保密协议、权限管控、标识区分、物理隔离等,单纯口头提醒不足以构成法定保密措施。
问
合作洽谈中向合作方披露的涉密商业信息,未签署保密协议,后续被泄露能否追责?
答:可依法追责。即便未签书面保密协议,若能证明信息属商业秘密、对方知晓涉密属性并负有保密义务,泄露行为仍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主张维权。
问
企业将商业秘密自行公开后,还能再主张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并维权吗?
答:不能。信息一旦向公众公开,丧失秘密性,不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无法再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问
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答: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注意的还是预防,但是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
——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我们的军工(885700)、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