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代购售卖的保健品中含有在我国未获得许可的成分,被发现后称“只代购不需要负责”,法院:赔6万多元

2026-07-09 23:04:39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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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海外保健品代购的市民注意!代购店售卖无中文标签、添加国内未许可成分的进口保健食品,不能仅凭“代购身份”免除食品安全(885406)责任。

近日,佛山(883403)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消费(883434)维权案,消费(883434)者花费六千余元购入违规代购胶囊,法院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24年11月,赵某因工作压力大、睡眠不佳,通过网购平台在某海外商品代购店铺花费6501元购买了号称具有“抗疲劳、增强免疫力”功效的胶囊。赵某服用胶囊后,觉得未见效果,翻看产品说明发现无简体中文标签,且该产品所含的某种成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保健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遂与商家陈某交涉。陈某认为自己只是代购货品,并不需要对此负责。于是,赵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食品中添加的某种成分,在我国境内不得作为食品生产销售,陈某作为经营者,既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也未加贴符合规范的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885406)强制性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885406)标准的保健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885406)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相关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本案中,商家陈某在销售平台向不特定消费(883434)者销售案涉食品,属于“以代购为业”,应严格遵守我国食品安全(885406)有关规定及标准,代购行为不能作为豁免经营者法定查验义务的理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陈某向买家赵某退还货款650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5010元。一审判决后,商家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883403)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院表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886081)、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有注册号或备案号。消费(883434)者切勿盲目迷信“进口”光环,购买进口食品、药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留意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同时,“代购”不等于“免责”。无论是实体店销售还是网络代购,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消费(883434)者销售商品,就应当承担食品安全(885406)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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