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行为提醒告诫书中性

2026-07-10 15: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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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各电子计价秤经营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不大于100千克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销售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2027年1月8日起,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维修者不得维修不符合JJF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在用网联电(UMC)子计价秤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

二、新规电子计价秤一是应具有唯一性信息标志并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方法被识别;二是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在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三是对于直接影响秤的计量特性的部位均应进行有效封印(铅封和印封);四是铭牌应至少包含计量法制标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和计量器具标识(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软件标识、检定分度数、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型式评价依据的型式评价大纲)应标注在秤的明显易见位置,并应表示在永久固定于秤体的铭牌上,或在秤自身不可拆卸的部分上。标志和标识应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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