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曾被驳回

2026-07-14 18:47:27
来源:财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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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及路易威登的商标行政纠纷案,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LV曾就第75036701号图形商标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认为LV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于2025年11月21日,对LV的申请做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3、2025年,有7份申请人姓名为黄民耀、异议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异议决定文书,处理决定均为“不予注册”。其中,第79284246号(国际分类为25)的图形商标,与此前予以维持的第75036701号(国际分类为18)争议商标视觉上并无明显差异。 4、2026年至今,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异议人、且已由商标局完成裁定的商标异议案件合计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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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及路易威登的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财闻查询发现,LV曾就第75036701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国际分类为18)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认为LV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于2025年11月21日,对LV的申请做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网站截图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财闻指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已整体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

另据公开信息,2025年,有7份申请人姓名为黄民耀、异议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异议决定文书,处理决定均为“不予注册”。

其中,第79284246号(国际分类为25)的图形商标,与此前予以维持的第75036701号(国际分类为18)争议商标视觉上并无明显差异。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网站截图

申请人为黄民耀、处理决定均为“不予注册”的7个商标

财闻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网站查询发现,2026年至今,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异议人、且已由商标局完成裁定的商标异议案件合计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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