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对新能源汽车开征消费税,新增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2026-07-16 20:26:17
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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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7 月 16 日消息,税务总局主管的《国际税收》杂志 7 月 15 日发表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等人的《汽车消费(883434)税制度完善与税收分享机制设计》一文。

该文建议,将新能源汽车(885431)全面纳入消费(883434)税“小汽车”税目,并将这部分形成的新增财政收入下划给地方政府。

文章指出,目前,除 90 万元以上超豪华小汽车外,我国未将新能源汽车(885431)全面纳入消费(883434)税“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主要是出于产业培育的考虑。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885431)国内销量占汽车国内总销量的比例已达 50.8%。随着新能源汽车(885431)产业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产业配套能力持续完善、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渗透率显著提升,继续对新能源汽车(885431)免征消费(883434)税不仅违背税收中性与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构建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的财政激励与治理框架。因此,适时考虑将新能源汽车(885431)全面纳入消费(883434)税“小汽车”税目,已具备现实基础与政策空间。

文章称,未来将新能源汽车(885431)全面纳入消费(883434)税“小汽车”税目,并确认收入下划地方,将地方财政增收与本地消费(883434)紧密挂钩,这既有助于公平拓展地方税源、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又有利于纠偏地方激励,在新能源汽车(885431)产业“生产地-消费(883434)地”利益分配格局中实现制度性平衡;同时,还有助于遏制重复建设与无序竞争,推动新能源汽车(885431)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IT之家附完善汽车消费税制度和税收分享体制设计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汽车消费(883434)税制度,推动“油电同权”。

二是新增税收收入下划地方并按照消费(883434)地原则进行税收分享。

三是完善汽车保有环节税制,健全车辆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其中提到,建议在推进购买阶段消费(883434)税改革的同时,研究适配汽车保有阶段的税制调整方案。可以考虑按行驶里程计费或按车辆用电量计费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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