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 加速推动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6-07-20 08:26:06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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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883434)税政策。

自2015年2月起,我国对电池统一征收4%的消费(883434)税,同时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七类产品实施免征政策。这一政策在十余年间有效促进了我国电池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我国建立起全球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的电池产业体系。随着产业格局的根本性转变,部分细分赛道陷入低价恶性竞争,原有大范围免税政策已难以精准匹配不同技术路线的成熟度差异。为此,三部门出台新政,采取分类分步的方式,对税收优惠进行结构性调整。

根据公告,对技术成熟、产能饱和的常规电池品类,将分步恢复征收消费(883434)税。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883434)税;自2027年9月1日起,税率将上调至4%。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的征税节点则适当延后,自2027年4月1日起先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提升至4%。

与成熟品类逐步“断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政对前沿技术电池给予了明确的定向免税支持。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885928)固态电池(886032)燃料电池(885775)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886006)、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883434)税。这些新型电池产品目前多处于研发或产业化初期,尚未实现大规模量产。阶段性免税政策将有效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与早期产业化负担,为资本和技术向下一代电池技术倾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窗口期,助力我国抢占全球前沿电池技术制高点。

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公告还明确了消费(883434)税抵扣规则。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883434)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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