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公布五起直播电商领域
典型违法案例
涉及虚假功效宣传
酒水年份造假等
多种违规行为
虚假宣传护眼膏能治病
被罚款1.2万元
经查,贵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在某直播平台注册直播账号并招募主播开展私域直播活动,当事人直播宣传销售的“蛇胆千里光冷熏护眼膏”宣称“治疗青光眼、白内障、黄斑病变、干眼症、飞蚊症”等疾病治疗功效,“人参花”产品宣称“补益心气、疏肝理气、改善失眠、解毒利水、黄疸”等功效。上述商品均不是药品,其宣传功效超出商品标签及说明书标识的功能范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商品存在宣传疗效、功效、功能的证明资料,构成对所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1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店通过私域直播
虚假宣称普通食品能治病
被罚款1.37万元
2025年4月27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每日定时通过微信群向消费(883434)者发送私域直播链接及宣传文案,并采用微信红包、免费礼品的方式吸引消费(883434)者观看直播,在直播视频中宣传其销售的鹿肝龙眼丸、鹿角帽粉、鹿茸血酒、梅花鹿鹿胃丸、鹿肺丸等产品针对乳腺结节、各种囊肿有效果,可以改善哮喘、冠心病、脑动脉硬化等症状。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且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2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7万元的处罚。
电商公司虚假宣传白酒年份
被罚款1万元
2025年7月25日,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习水县某电商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习水县某电商有限公司在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以140元、70元、20元不同价格分别购进老黔门珍品、老黔门窖藏和老黔门小张的酒三款白酒(881273)后,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为上述三款白酒(881273)设计制作了“老黔门珍品15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881273);老黔门窖藏10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881273);老黔门小张的酒13年老酒(基酒5年+8年瓶储)酱香”的虚假宣传广告,利用在习水县杉王街道西城区习水宾馆一楼租赁的办公场地开设某平台直播间,销售老黔门珍品、老黔门窖藏和老黔门小张,同时在销售平台上虚假宣传“老黔门珍品15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881273)、老黔门窖藏10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881273)、老黔门小张的酒13年老酒(基酒5年+8年瓶储)酱香”,以此来误导消费(883434)者,让消费(883434)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酒(881273)是15年、10年和13年的老酒,以此达到吸引流量和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25年9月,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酒业公司主播在直播过程中
诋毁诋毁同行售卖假酒
被罚款3万元
2025年8月7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的时候,没有对主播做好培训监管,导致直播人员在直播间发布“酱父家,看到酱父家我就来气,酱父家什么是什么酒,酱父家是搞假酒……”等言论,又无法提供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源酒业生产假酒证据,损害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父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5年10月14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副产品经营部
直播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被罚款5000元
2025年9月22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枝特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通过某平台店铺直播销售猪肉(885573),将直播宰杀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885573)混合检验检疫猪肉(885573)一起销售发货;肉品通过打冰袋普通快递运输的方式发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885406)法》相关规定,2025年12月30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万元。
今年1月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
《直播电商经营者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
13类禁售食品 10项禁播行为 给直播间销售食品划红线
13类禁售食品与10项禁播行为
13类禁售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884028)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885406)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885406)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885406)标准的食品。
10项禁播行为
(一)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二)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883434)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四)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五)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
(六)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八)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
(九)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885406)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