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并配发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消保委、市场监管局、综治中心和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动,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高效化解何某等162人与某健身公司的预付式消费(883434)纠纷。
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何某等162名消费(883434)者先后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会员场地服务协议》,预付费用办健身卡,并约定在该公司A门店使用。后公司因经营调整关闭A门店,要求会员变更至其他门店使用,何某等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何某等人向区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查询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发现有类似案例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方式化解系列纠纷,遂参考该模式,将纠纷上报至综治中心,综治中心会商当地法院、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开展工作。
消保委统一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经初步梳理,162名消费(883434)者尚未消费(883434)金额累计达50多万元。经征求消费(883434)者意见后,消保委选取了账户余额居中、情况具有代表性的何某一案,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未使用的预付费。
示范判决作出后,综治中心统筹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开展警示约谈与行政调解,向健身公司阐明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与法律义务,引导健身公司理性权衡利弊,积极配合解纷工作。
健身公司表示愿意按照示范判决的处理结果退还其余161名消费(883434)者未消费(883434)预付费用,但无力退还全额预付费用,希望能再次与消费(883434)者协商解决方案。
调解小组梳理总结消费(883434)者诉求,积极与健身公司沟通,结合消费(883434)者的居住地址、健身习惯、消费(883434)需求等个性因素,制定“分期退款、同城转店、会籍转让”三套菜单式标准和解方案,促成其余161名消费(883434)者与健身公司分别达成退款、转店或转让的和解协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