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885791)工作进展情况。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表示,2021年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EDV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885791)体系,激励育种创新。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步骤和方法。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今天公布了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并已配套制定发布了判定指南等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一项标志性的成果。”刘莉华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提问: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开展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如何判定?能否介绍一下判定指南的主要内容?
对此,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回应称,这个问题育种者都非常关注,一般来说,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二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三是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
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等内容
孙俊立进一步表示,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需要特定操作流程和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支撑,为规范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判定流程等内容。
具体而言,在适用范围上,指南适用于实施目录内作物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目录外的作物暂不实施,育种者可以自行参照执行。
在判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判定,统筹考虑鉴定结果与育种方法、过程等因素;坚持快速高效,判定优先采用准确性高、重复性好、效率高的分子检测技术。
在技术鉴定上,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鉴定效率、准确性及成本,优先采用高通(QCOM)量分子检测技术,比如SNP、MNP,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检测技术。也可开展表型测试,重点关注差异性状是否由派生育种行为直接导致。
在阈值确定上,要基于科学算法、反映产业实际、符合国际惯例,不同作物分别设定遗传相似度阈值,达到阈值即触发EDV判定举证责任转移,表型测试主要是评估差异性状与派生行为的关联性,不设阈值。“鉴于阈值需要根据育种创新水平和产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另行制定。”孙俊立说。
“在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提交技术鉴定等证据,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判定为EDV。”孙俊立说,对结果存在异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详细说明品种育种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材料,举证不是该原始品种的EDV,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可由EDV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
“在判定主体上,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孙俊立说,涉及行政调解的,EDV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有利于引导不同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种子法中有明确定义,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法律的表述很严谨,通俗地讲,实质性派生品种就是对已有原始品种进行修饰改良而选育出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杨海生举例说,比如,有一个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都很好,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的育种者就对A进行了修饰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状与品种A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883436)很长,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更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杨海生说,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搞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
杨海生强调,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他进一步表示,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通过更加严格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885791)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快选育推广突破性新品种,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国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原始品种权人除了获得原始品种收益以外,还能够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研发推广中分享一定收益,进而有利于更好激励育种者沉下心来更多地从事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杨海生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不同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来促进育种者相互开展育种材料的共享和技术合作,进一步推动联合育种、协同创新,加快突破性品种选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