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业知产保护,中国发布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

2026-07-27 2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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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和《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第一批)》,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2、该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前需获得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并建立收益分享制度,以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3、首批实施目录包括10种作物,申请总量达3.86万件,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5%。 4、判定原则为综合判定,优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检测技术,并设定遗传相似度的临界值作为关键指标。 5、利益分配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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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宋承翰 发自北京 7月27日,农业农村部连发两文,分别为《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和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第一批)》。“这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刘莉华说。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指,对已有原始品种进行修饰改良而选育出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需要解决两个品种之间的知产争议,并建立收益分享制度,因此,各国普遍推出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鉴定和认证相关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海生举例,有一个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都很好,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的育种者就对A进行了修饰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状与品种A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883436)很长,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更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搞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他说。

按照此次发布的目录,首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目录共包括10种作物,分别是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和桃。截止到2025年底,这10种作物的申请总量达3.86万件,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5%。

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派生品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孙俊立介绍了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二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三是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

根据此次发布的指南,判定原则为综合判定,统筹考虑鉴定结果与育种方法、过程等因素。在技术鉴定上,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鉴定效率、准确性及成本,优先采用高通(QCOM)量分子检测技术,比如SNP、MNP,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检测技术。也可开展表型测试,重点关注差异性状是否由派生育种行为直接导致。一个关键指标是“判定阈值”,即相对于参考的品种遗传相似度的临界值。目前,水稻、小麦、棉花、谷子、花生及辣椒等作物EDV阈值我们综合判定设定为90%,油菜、大豆(885810)、蚕豆、桃等作物设定为85%。

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提交技术鉴定等证据,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判定为EDV。对结果存在异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详细说明品种育种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材料,举证不是该原始品种的EDV,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可由EDV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在判定主体上,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涉及行政调解的,EDV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如何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介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可参考的行业标准,在育种实践中主要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贡献度进行分配。比如,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收益。

万建民认为,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鼓励育种者更多从事育种原始创新,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他建议,在前期设计育种方案时,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品种。如果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必须提前和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权责边界,源头减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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