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对于“国家—省—市地”三级分级集中采购体系,《通知》强调:
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市地级集中采购——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根据文件政策解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
《通知》强调,本次新政突出“全生命周期(883436)成本管理”的导向,不再单一追求低价,而是将设备质量、耗材试剂长期使用成本、售后维保服务等全周期(883436)因素纳入评审标准,同时建立异常低价审查机制,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中国经济网记者韩璐)
